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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回复】电动车临时通行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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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爱追风
时间:
2024-3-21 13:03
标题:
【已回复】电动车临时通行标志
本人名下有一辆已登记悬挂合肥市临时通行标志的电动自行车,因工作需要,想要带回宣城市继续使用。虽目前合肥市过渡期已到,但合肥警方没有出台具体的处理方案,即临牌车辆默认暂时可继续正常使用,而宣城市仍然在过渡期期限内。参阅《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似乎也没有对省内某一城市电动车临牌到期后能否在省内其他未到期城市继续行驶的情况做出规定,请问这种情况下,我的车辆能否继续在宣城市上路行驶?
网友您好:
根据《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取得临时通行标识的电动自行车,在临时通行期限内上道路行驶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临时通行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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