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论坛
标题:
请教安监与环保部门,危化物品是否可以在小区内储存、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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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虹虎大侠
时间:
2024-6-27 20:22
标题:
请教安监与环保部门,危化物品是否可以在小区内储存、销售?
据绿雪花园居民反映,2024年6月26日16时许,一辆危化专用闷罐车驶入该小区2栋车库处,卸载了数十吨不明液体,导致小区居民近日极度恐慌。请求安监与环保部门进行检查以解除该小区居民的疑虑。
作者:
宣城草莽
时间:
2024-6-28 07:51
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作者:
虹虎大侠
时间:
2024-6-29 21:27
宣城草莽 发表于 2024-6-28 07:51
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 ...
依据此条款,应该罚酒三杯。
作者:
王明
时间:
2024-6-30 09:03
危化肯定不行
作者:
随心尔动
时间:
2024-6-30 11:04
法治社会
作者:
市应急局
时间:
2024-7-2 17:22
感谢网友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依据国务院令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我局立即通知市开发区应急中心对上述行为现场核实,欢迎您持续监督,再次感谢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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