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论坛

标题: 请问:在宣城市生活还有安全感吗? [打印本页]

作者: 君野    时间: 2025-4-20 20:45
标题: 请问:在宣城市生活还有安全感吗?
       4月6日(周日),位于水阳江旁的滨江花园小区地下车库的人防机械车位被开发商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偷偷拆除大型机械车位,并往外运送脏物。

  小区业主中午12点左右报警,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在了解纠纷的起因和双方诉求后,进行调解和处理,业主与开发商都当民警面承诺,赃物原地存放不得装车,等到第二天(周一)有关部门上班处理。

  下午3点开发商违背向民警的承诺,再次将赃物装车欲偷偷运走,小区业主再次报警,民警再次迅速赶到现场,并进行再次协调,业主让步,同意民警的决定:将装赃物的货车原地停放,不得开走,等到第二天(周一)有关部门上班处理。

  下午5点开发商再次不顾民警的决定,嚣张地将装赃物的货车开走,业主三次报警,民警迅速赶到现场证实开发商的所作所为。

  开发商这种无视警察协调、胆大妄为的恶劣行为,事后派出所民警却抱着息事宁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工作态度,直至今日(15天过去了)末对嚣张、胆大妄为的开发商作任何的处罚,此事一了百了,不再过问,请问,派出所的这种不担当、不作为、敷衍了事、佛系干部的工作作风,我们广大的宣城人民群众人身安全、财产安全还有保障吗?

  国家一直说要治理政府的不作为行为,改进工作方法,当群众真遇到实际问题、财产被侵权时,宣城市政府的不作为、糊弄群众行为使得老百姓欲哭无泪、投诉无门。


作者: 小城轶事    时间: 2025-4-21 08:38
具体情况并不q清楚,就楼主帖子内容来看,顶多是派出所或某职能部门不作为,怎么说成:当群众真遇到实际问题、财产被侵权时,宣城市政府的不作为、糊弄群众行为使得老百姓欲哭无泪、投诉无门。
作者: 春蚕34    时间: 2025-4-21 09:04
开发商拆掉的机械车位,有业主买了吗,有业主缴钱了吗,产权属于谁?这些都要说清楚。
要是目前产权属业主,那支持你们维权。如果产权属开发商,且无业主租用,放在那里浪费,那开发商拆除也没有错
作者: 云游神    时间: 2025-4-21 10:08
额。。。维护合法权益当然支持。但是,你这里说的“赃物”是什么意思?你知道什么是赃物嘛 如果真的被有权部门界定为赃物了,我相信警察肯定不会不管的。但是你这擅自界定为赃物,警察怎么管???你和别人因为一个物权起了纠纷,别人说那是他的就把东西拿走了,你就能说他把赃物拿走了吗???民事纠纷你要想维权就好好维权,警察处理不了的纠纷你就直接起诉,别在这道德绑架啊。。。你这一句“他们把赃物拿走了,派出所不作为”跟那些无缘无故喊“警察打人了”的有什么区别?
作者: 杨桥    时间: 2025-4-21 10:12
首先要界定一下这个机械车库的所有权属于谁的。
作者: 春蚕34    时间: 2025-4-21 10:22
杨桥 发表于 2025-04-21 10:12
首先要界定一下这个机械车库的所有权属于谁的。

如果没猜错,开发商装机械车位,是想出租挣钱的,但是目前没有收益,所以拆除安装到别的小区。
但本小区业主免费使用惯了,有种理所当然的感觉,现在开发商拆除他们就不乐意了。
作者: 卢一飞    时间: 2025-4-21 10:41
派出所如果三番两次叫开发商不要拉,结果拉走了,是不是有问题!总得给点面子吧!
作者: 独唱团    时间: 2025-4-21 11:06
楼主不要标题党!我们生活在宣城,不说幸福感如何,至少安全感是没什么问题的
作者: 火烈鸟    时间: 2025-4-21 11:08
要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说清楚,不会是以人多势众来要挟开发商和警察吧?是开发商的东西又不是你的东西人家为什么不能拉走?
作者: 长住宣城    时间: 2025-4-21 11:25
宣城经济是差了点,还是很安全的
作者: 春蚕34    时间: 2025-4-21 11:48
楼主,出来说说呗,免得网友们怀疑你道德绑架,无理取闹。
一,机械车位谁花钱安装的?二,有没有出租给业主,有没有业主花钱买了?三,产权属于谁?四,没拆之前是不是免费让你们停了?
作者: 君野    时间: 2025-4-21 12:15
春蚕34 发表于 2025-4-21 09:04
开发商拆掉的机械车位,有业主买了吗,有业主缴钱了吗,产权属于谁?这些都要说清楚。
要是目前产权属业主 ...

你好!
  首先人防车位所有权属于国家,但并不一定是开发商投资投资的,为什么这么说呢,土地增值税相前法律规定,这个人防工程如果取得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就应该属于公共配套设施,而公共配套设施的成本是应该计算到业主成本里头进行减扣的,也就是说,这个建设成本已经摊到业主买房成本里了,开发商末能提供证据证实卖给业主的房价中,没有包含人防车位的建设成本,事实上这个人防工程的建设成本并不是由开发商自掏腰包进行建设的,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谁设资谁受益原则,这个使用权是归业主所有的,我们有权收回这个人防车位的除所有权之外的一切权利,现在开发商擅自破坏我们小区的人防工程,这是盗窃行为!

作者: 君野    时间: 2025-4-21 12:20
云游神 发表于 2025-4-21 10:08
额。。。维护合法权益当然支持。但是,你这里说的“赃物”是什么意思?你知道什么是赃物嘛 如果真的被有 ...

你好!
警察二次上门协调处理,达成了事后(第二天)有关部门处理,而开发商无视警察协调、胆大妄为的恶劣行为,事后派出所民警却抱着息事宁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工作态度,直至今日(15天过去了)末对嚣张、胆大妄为的开发商作任何的处罚,此事一了百了,不再过问,请问,派出所的这种不担当、不作为、敷衍了事、佛系干部的工作作风难道不是宣城政府个别人员为民办事的态度吗?
作者: 春蚕34    时间: 2025-4-21 12:24
君野 发表于 2025-04-21 12:15
你好!
  首先人防车位所有权属于国家,但并不一定是开发商投资投资的,为什么这么说呢,土地增值税相前法律规定,这个人防工程如果取得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就应该属于公共配套设施,而公共配套设施的成本是应该计算到业主成本里头进行减扣的,也就是说,这个建设成本已经摊到业主买房成本里了,开发商末能提供证据证实卖给业主的房价中,没有包含人防车位的建设成本,事实上这个人防工程的建设成本并不是由开发商自掏腰包进行建设的,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谁设资谁受益原则,这个使用权是归业主所有的,我们有权收回这个人防车位的除所有权之外的一切权利,现在开发商擅自破坏我们小区的人防工程,这是盗窃行为!

首先,搞清楚人防是什么,人防是发生紧紧急情况和战争的时候,老百姓可以藏身的地方。
所以,人防工程怎么可以安装机械车位,这本身就是错误的。而且,地下车位和人防工程,是开发商的建筑成本之一,但没有任何小区会包括机械车位。

可所以,人防工程建机械车位,本就是错误,开发商拆除是对的。保障人防工程的安全性。




作者: 君野    时间: 2025-4-21 12:26
杨桥 发表于 2025-4-21 10:12
首先要界定一下这个机械车库的所有权属于谁的。


你好!
住宅商品房售卖的价格中,如包含了开发商申报的人防费用,那么,全体业主已经实际承担了人防机械车库的建造成本,因此根据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小区人防车位的收益权就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

  商品住宅价格构成方面,根据《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商品住宅价格的构成包括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住宅小区及非营业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凡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均应按国家人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将居住区使用部分的面积,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建。”因此,除非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明确载明人防地下工程建设成本没有纳入住宅销售价格,否则,一般情况下,地下人防车库作为小区的附属工程或配套公建,其建设费已经纳入到住宅销售价格之中。
作者: 君野    时间: 2025-4-21 12:36
春蚕34 发表于 2025-4-21 12:24
首先,搞清楚人防是什么,人防是发生紧紧急情况和战争的时候,老百姓可以藏身的地方。
所以,人防工程怎 ...

你好!
人防车位是国家要求配套建设,是为老百姓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设施,如果没有这个人防车位,建设小区验收是通不过的,而且人防车位的数量是根据小区住宅户相配套建设的,这么简单的常识你都不懂,请先去学习后再来回贴吧!!!

作者: 君野    时间: 2025-4-21 12:41
春蚕34 发表于 2025-4-21 10:22
如果没猜错,开发商装机械车位,是想出租挣钱的,但是目前没有收益,所以拆除安装到别的小区。
但本小区 ...

你好,你的第一段话是对的,而第二段话是错误的。

第一,人防车位是国家要求配套建设,是为老百姓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设施,如果没有这个人防车位,建设小区验收是通不过的,而且人防车位的数量是根据小区住宅户相配套建设的,
第二,住宅商品房售卖的价格中,如包含了开发商申报的人防费用,那么,全体业主已经实际承担了人防机械车库的建造成本,因此根据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小区人防车位的收益权就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
第三,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谁设资谁受益原则,这个使用权是归业主所有的,

作者: 君野    时间: 2025-4-21 12:43
卢一飞 发表于 2025-4-21 10:41
派出所如果三番两次叫开发商不要拉,结果拉走了,是不是有问题!总得给点面子吧!


谢谢你!终于有人能看懂我这个贴子的主题思想了,给你点赞!
作者: 君野    时间: 2025-4-21 12:48
独唱团 发表于 2025-4-21 11:06
楼主不要标题党!我们生活在宣城,不说幸福感如何,至少安全感是没什么问题的

你好!
是不是标题党,你不看内容的吗?你眼睛是拿来出气的?睁眼瞎,捐了眼膜吧!!

作者: 君野    时间: 2025-4-21 12:52
春蚕34 发表于 2025-4-21 10:22
如果没猜错,开发商装机械车位,是想出租挣钱的,但是目前没有收益,所以拆除安装到别的小区。
但本小区 ...

你好,你的第一段话是对的,而第二段话是错误的,

第一,人防车位是国家要求配套建设,是为老百姓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设施,如果没有这个人防车位,建设小区验收是通不过的,而且人防车位的数量是根据小区住宅户相配套建设的,
第二,住宅商品房售卖的价格中,如包含了开发商申报的人防费用,那么,全体业主已经实际承担了人防机械车库的建造成本,因此根据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小区人防车位的收益权就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
第三,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谁设资谁受益原则,这个使用权是归业主所有的,我们有权收回这个人防车位的除所有权之外的一切权利,现在开发商擅自破坏我们小区的人防工程,这是盗窃行为!

作者: 君野    时间: 2025-4-21 13:56
春蚕34 发表于 2025-4-21 11:48
楼主,出来说说呗,免得网友们怀疑你道德绑架,无理取闹。
一,机械车位谁花钱安装的?二,有没有出租给业 ...

您好,回答您的问题:

第一,        住宅商品房售卖的价格中,如包含了开发商申报的人防费用,那么,全体业主已经实际承担了人防机械车库的建造成本,因此根据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小区人防车位的收益权就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

第二,        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谁设资谁受益原则,这个使用权是归业主所有的,我们有权收回这个人防车位的除所有权之外的一切权利,现在开发商擅自破坏我们小区的人防工程,这是盗窃行为!

第三,        人防车位是国家要求配套建设,是为老百姓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设施,而且人防车位的数量是根据小区住宅户相配套建设的,如果没有这个人防车位,建设小区在验收时是通不过的。

作者: 雪花飘洒    时间: 2025-4-21 14:10
楼主己经说得很清楚了呀,希望有关部门要彻查此事,给全体业主一个明确的答复。
作者: 杨桥    时间: 2025-4-21 14:13
君野 发表于 2025-4-21 12:15
你好!
  首先人防车位所有权属于国家,但并不一定是开发商投资投资的,为什么这么说呢,土地增值税相前 ...

人防车位是地上划线的,和上面装的车位是两回事啊。

上面装的立体车库不属于人防工程啊。
作者: 杨桥    时间: 2025-4-21 14:15
雪花飘洒 发表于 2025-4-21 14:10
楼主己经说得很清楚了呀,希望有关部门要彻查此事,给全体业主一个明确的答复。

人家开发商违规在人防车位上装了立体车库,责令拆除,为什么不让开发商把运走?这东西是开发商的啊。
作者: 卢一飞    时间: 2025-4-21 14:17
多年前我看到2个17岁左右小伙子火车站买切糕,结果不够付钱了,报警。在处理中,一个小伙子撒腿就飞快的跑了。卖切糕的几人很急,抓住另一个小伙衣服不放,车站爬出所人员把激动拉扯的人员分开,让小伙坐到了警车后座,稍后在车后座的另一边,有人拉开了车门,示意,小伙领会,一阵风,只剩下卖切糕的更激动的心情!
作者: 卢一飞    时间: 2025-4-21 14:19
事情解决了!
作者: 谁的新欢旧爱    时间: 2025-4-21 14:30
宣城治安不错啊
作者: 云游神    时间: 2025-4-21 14:53
君野 发表于 2025-4-21 12:20
你好!
警察二次上门协调处理,达成了事后(第二天)有关部门处理,而开发商无视警察协调、胆大妄为的恶 ...

首先你要知道一点,根据你的描述,你和开发商的矛盾属于民事纠纷,针对民事纠纷,警察能做的只有调解,针对在警察调解达成的协议,如果不涉及到警察职权内的事宜,就算他违背了协议,警察也没有权力去处理他,不能光凭你一句话,警察就要去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的体现。
其次你说那是赃物,那不是你说是就是的,如果属于人防车位,那是属于国家的不假。但是你提到了你所谓的人防车位实际上是机械车位,那么这个地方是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机械车位这个设备属于谁那就不是你说的那样了。人防车位归国家所有,开放商平时有使用权和收益权,他装机械车位是为了实现他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不能因为他的设备放在车位里就归国家了吧?那你的车停在人防车位你的车是不是也归国家所有???你说他是盗窃,这又是哪个有权部门的认定???
第三,在你对我的回复里提到了你认为那是个别执法人员的作风,那么个别执法人员的做法就能带来“整个宣城生活没有安全感”这样的结果???哪个城市没有不文明不如意的地方???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但是你这一句话想抹杀宣城这么多年开政府和群众的工作成果???
最后,你只需要明确两点就行了,第一,人防车位属于国家,这里的人防车位指的是不动产,机械车位是设备,这是动产!第二,如果凭你一句话,就可以把某件物品认定为赃物,把某种行为认定为盗窃,公安机关就会凭借你的话去处理某个人某个单位,那么不好意思,那才是所谓的“没有安全感”!
作者: 云游神    时间: 2025-4-21 14:58
君野 发表于 2025-4-21 12:15
你好!
  首先人防车位所有权属于国家,但并不一定是开发商投资投资的,为什么这么说呢,土地增值税相前 ...

一看你就不懂装懂,一知半解的。。。车位的配套设施你懂是什么吗????那是人防工程的消防系统和通风系统等设施设备,什么时候人防车位的配套设施包括机械车位设备了???
作者: 计划时代    时间: 2025-4-21 15:18
春蚕34 发表于 2025-4-21 09:04
开发商拆掉的机械车位,有业主买了吗,有业主缴钱了吗,产权属于谁?这些都要说清楚。
要是目前产权属业主 ...

我认为开发商需要拿出开发成本结构    一般开发商都是把成本摊到商品房中   除非开发商对附属物成本另算
作者: 雪花飘洒    时间: 2025-4-21 15:19
云游神 发表于 2025-4-21 14:58
一看你就不懂装懂,一知半解的。。。车位的配套设施你懂是什么吗????那是人防工程的消防系统和通风系 ...

如果是消防系统和通风系统那性质就更恶劣了。那能随便拆除吗????
作者: 君野    时间: 2025-4-21 15:20
杨桥 发表于 2025-4-21 14:13
人防车位是地上划线的,和上面装的车位是两回事啊。

上面装的立体车库不属于人防工程啊。

您好,回答您的问题:

第一,        住宅商品房售卖的价格中,如包含了开发商申报的人防费用,那么,全体业主已经实际承担了人防机械车库的建造成本,因此根据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小区人防车位的收益权就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

第二,        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谁设资谁受益原则,这个使用权是归业主所有的,我们有权收回这个人防车位的除所有权之外的一切权利,现在开发商擅自破坏我们小区的人防工程,这是盗窃行为!

第三,        人防车位是国家要求配套建设,是为老百姓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设施,而且人防车位的数量是根据小区住宅户相配套建设的,如果没有这个人防车位,建设小区在验收时是通不过的。

作者: 君野    时间: 2025-4-21 15:22
论坛管理员:

我的所有理性回复为什么不显示出来?为什么不让群众发声?

作者: 君野    时间: 2025-4-21 15:28
计划时代 发表于 2025-4-21 15:18
我认为开发商需要拿出开发成本结构    一般开发商都是把成本摊到商品房中   除非开发商对附属物成本另算

您好!

终于有内行的人出来为正义发声了,感谢!

作者: 君野    时间: 2025-4-21 15:30
卢一飞 发表于 2025-4-21 14:17
多年前我看到2个17岁左右小伙子火车站买切糕,结果不够付钱了,报警。在处理中,一个小伙子撒腿就飞快的跑 ...

您好!

您这个比喻太恰当了,当今社会就是这个现象!!

作者: 市房管局    时间: 2025-4-21 15:34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在宣城论坛上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单位高度重视,立即安排工作人员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经了解,滨江花园小区人防区域地下车库前期规划设计为双层机械式停车位。由于存在停车位狭窄、停车不便等问题,该区域地下车位未能充分发挥使用效能。近期,为便于业主停放车辆,开发企业开始拆除机械式停车位,并因此与业主发生纠纷。为化解矛盾,我中心目前已要求开发企业暂停拆除机械式停车位,待小区业委会成立后,由小区业委会、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会商,在充分征求小区业主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机械车位整改方案。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宣城市房地产事业发展中心
                                                                                                                                                            2025年4月21日
作者: 君野    时间: 2025-4-21 15:37
云游神 发表于 2025-4-21 14:53
首先你要知道一点,根据你的描述,你和开发商的矛盾属于民事纠纷,针对民事纠纷,警察能做的只有调解,针 ...

我对你的观点给予了理性回复,但被论坛管理员屏蔽,发不出来,请你认真的看一下主贴内容再发表你的观点,狡辩是没有用的!
作者: 雪花飘洒    时间: 2025-4-21 15:46
开发商”shan
作者: 君野    时间: 2025-4-21 16:11
市房管局 发表于 2025-4-21 15:34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在宣城论坛上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单位高度重视,立即安排工作人员调查处理,现 ...

尊敬的市房管局:
首先感谢在百忙中回复了我的问题,具体如下:
第一,我的这个贴子的内容是针对小区业主三次报警,开发商无视警察的协调,胆大妄为的恶劣行为,事后派出所民警却抱着息事宁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工作态度,派出所的这种不担当、不作为、敷衍了事、佛系干部的工作作风,向宣城派出所讨说法。
第二、人防机械车位是国家要求配套建设,是为老百姓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设施,而且人防双层机械车位的数量及结构是根据小区住宅户相配套建设的空间,如果没有这个人防双层机械车位的空间,建设小区在验收时是通不过的。现在是未能发挥使用作用,其作用在紧急情况下的发挥,保障小区业主的生命安全。
第三、滨江花园小区的住宅商品房售卖价格中,已包含了开发商申报的人防费用,那么,全体业主已经实际承担了人防机械车库的建造成本,因此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谁设资谁受益原则,小区人防车位的收益权就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即便要拆除也要有广大业主同意,
第四、已被开发商偷偷拆除的大型机械设备,滨江花园全体业主要求还原。以确保全体业主在紧急情况下的人身安全。也是全体业主维护自身权益。请市房管局,想为老百姓所想,急为老百姓所急。

作者: 云游神    时间: 2025-4-21 16:42
君野 发表于 2025-4-21 15:37
我对你的观点给予了理性回复,但被论坛管理员屏蔽,发不出来,请你认真的看一下主贴内容再发表你的观点, ...

狡辩????你的脑子是不是有病???我有什么狡辩的必要???你的帖子是针对我还是我有什么被你抓住了把柄所以需要我来狡辩???文化程度不高就不要到处乱用词。。。你的这篇帖子已经乱用了好多词了,建议你去找个小学重新复习一下九年义务教育的语文
作者: 云游神    时间: 2025-4-21 16:46
君野 发表于 2025-4-21 15:20
您好,回答您的问题:

第一,        住宅商品房售卖的价格中,如包含了开发商申报的人防费用,那么,全体业 ...

你都看了防空法,知道第五条,你竟然得出了人防车位的使用权归业主所有的结论,你是真牛。。。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都没你牛
作者: 云游神    时间: 2025-4-21 16:51
君野 发表于 2025-4-21 16:11
尊敬的市房管局:
首先感谢在百忙中回复了我的问题,具体如下:
第一,我的这个贴子的内容是针对小区业 ...

你真的是够了。。。按照你的逻辑,那你应该再动点脑子,既然你觉得你买房的钱承担了开发商所有的成本,包括人防车位也是你作为业主投资的,那你何不再大胆一点???我来帮你说吧,按照你说的,地下除人防车位的车位也是你们投资的,你们也出了钱,开发商没有权利卖你们的东西,你让开发商把人家买车位的钱都给退了吧。。。你是人才,你真是大人才,泱泱华夏五千年出了你这么个人才不容易
作者: 君野    时间: 2025-4-21 19:32
云游神 发表于 2025-4-21 16:51
你真的是够了。。。按照你的逻辑,那你应该再动点脑子,既然你觉得你买房的钱承担了开发商所有的成本,包 ...

你个烂人,网络上的二吊蛋,凡事都要以事实为依据,胡口喷渣显示你有本事?你左脑是水,右脑全是面粉,不动便罢,一动全是浆糊!满口胡说八道,不以为耻,反以为荣,世界上有你真是浪费空气!现在都实行垃圾分类了,你自觉点,去你该去的垃圾桶,好吗?
作者: 流浪仔    时间: 2025-4-21 19:34
君野 发表于 2025-4-21 12:15
你好!
  首先人防车位所有权属于国家,但并不一定是开发商投资投资的,为什么这么说呢,土地增值税相前 ...

小区地下人防车位能卖吗?租金有没有统一标准?

市人防办:住宅小区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建设单位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自2016年10月1日后,出售防空地下室或者租赁期限超过3年均为违法行为。

市住建局:根据2019年出台的《关于市区普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参考标准的通知》,地面车位停车服务收费100元/辆·月,(场地使用费70+车位服务费30);地下车位停车租赁服务收费190元/辆·月(场地使用费150+车位服务费40),可以上下浮动20%。与周边城市相比,如芜湖市2017年标准,地面车位租赁价格120元/辆·月,地下车位租赁价格220元/辆·月,我市收费价格合理。
作者: 流浪仔    时间: 2025-4-21 19:37
以下是安徽省关于人防车位的相关规定:

人防车位的权属:人防车位的产权属于国家,而不是开发商或业主。

人防车位的使用:虽然人防车位的产权属于国家,但使用权可以转让流通。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可以通过租赁的方式将人防车位的使用权出让给业主。

人防车位的标识:安徽省正在推进人防车位的标识工作,以便业主能够区分人防车位和其他类型的车位。新建的人防工程项目会严格按照规定设置标识标牌,而既有项目则会在两年内完成标识工作。

人防车位的管理:安徽省发布了《关于加强人防车位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旨在提升人防工程的辨识度,加强日常维护管理,并提高维护管理水平。

人防车位的安装充电桩:依据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安徽省人防工程内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指引》文件,在国家电网APP(网上国网)上申请即可。

以上就是安徽省关于人防车位的主要规定。如果您想了解更多详细信息,建议您咨询当地的人防办公室或物业管理部门。
作者: 君野    时间: 2025-4-21 19:47
流浪仔 发表于 2025-4-21 19:37
以下是安徽省关于人防车位的相关规定:

人防车位的权属:人防车位的产权属于国家,而不是开发商或业主。 ...

您好!

  问题是滨江花园的开发商在没有任何有关政府单位的同意下,偷偷拆除了人防机械车位,将其大型设备拉出小区卖掉,破坏了人防建设,所以滨江花园业主为之愤怒。

作者: 水阳江大道东    时间: 2025-4-21 19:54
大多数搞机械车位是为了弥补符合小区规划要求,要满足多少个停车位,一旦政府部门把章盖好了,验收通过后,懂的都懂,毕竟都是钱,说不定又换个地方安装等待验收…
作者: 君野    时间: 2025-4-21 21:53
水阳江大道东 发表于 2025-4-21 19:54
大多数搞机械车位是为了弥补符合小区规划要求,要满足多少个停车位,一旦政府部门把章盖好了,验收通过后, ...

人防机械车位是国家要求配套建设,是为老百姓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设施,而且人防双层机械车位的数量及结构是根据小区住宅户相配套建设的空间,如果没有这个人防双层机械车位的空间,建设小区在验收时是通不过的。

您是一位明白人,能够透过现象看到了本质,这些无良开发商以损害业主的权益,达到自已的利益。如果小区业主不维权,开发商就为所欲为。

作者: 西门老陶    时间: 2025-4-21 23:31
关键是机械车位是小区竣工验收停车位指标之一,如果拆除势必造成小区停车位数量不足。
作者: 西门老陶    时间: 2025-4-21 23:35
主管部门不能和稀泥。
作者: 非衣小小    时间: 2025-4-22 08:03
感觉楼主在无理取闹,这就像开发商在小区空地上建了东西,发现不盈利,要拆走,但楼主觉得地皮有一部分是他花了钱买的,所以地面上的东西也应该属于他,是这逻辑吗?
作者: 卢一飞    时间: 2025-4-22 08:05
水阳江大道东 发表于 2025-04-21 19:54
大多数搞机械车位是为了弥补符合小区规划要求,要满足多少个停车位,一旦政府部门把章盖好了,验收通过后,懂的都懂,毕竟都是钱,说不定又换个地方安装等待验收…

如果真是是这样,开发商太无理了,弄虚作假,还要弄走财产,确实是赃物!
作者: 云游神    时间: 2025-4-22 08:10
君野 发表于 2025-4-21 19:32
你个烂人,网络上的二吊蛋,凡事都要以事实为依据,胡口喷渣显示你有本事?你左脑是水,右脑全是面粉,不 ...

无理取闹被拆穿开始满嘴喷粪了是吧???这是无能的表现,一个男的,你怎么能这么无能???如果我说的不对,你拿事实和依据来反驳啊!哪个有理有据的人用嘴巴喷粪来反驳啊???
作者: 完美故事    时间: 2025-4-22 08:12
机械车位纯粹就是为了满足停车位数量和住户数量要求,实际使用率极低,造成极大的资源浪费,而且这不是哪一个小区的问题,是全国很多住宅都存在的问题,这个问题甚至应该有人大代表拿到两会上去讲,我个人觉得拆除是对的,可以立刻腾出大量的车位,物业可以作为管理方低价出租给业主,既缓解停车难问题,物业也可以收取小额的管理费用,一举两得,我们小区几千个机械车位,车子停上层的一辆没有,停下层的不超过10辆,开发商可以征求业主意见,超过三分之二同意就能拆,回收款入小区全体业主公共账户
作者: 云游神    时间: 2025-4-22 08:14
君野 发表于 2025-4-21 19:47
您好!

  问题是滨江花园的开发商在没有任何有关政府单位的同意下,偷偷拆除了人防机械车位,将其大型 ...

自己半吊子都没有的法律水平,查几个法条就觉得懂法律了然后到处丢人现眼。市房管局的回复你认真看了么???就你自己那不懂装懂的水平,以后还是少丢人现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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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环城北路    时间: 2025-4-22 08:19
宣城很安全,要是把一些刁民搞走就更安全了。
作者: 安哥    时间: 2025-4-22 08:19
云游神 发表于 2025-4-21 14:53
首先你要知道一点,根据你的描述,你和开发商的矛盾属于民事纠纷,针对民事纠纷,警察能做的只有调解,针 ...


作者: 完美故事    时间: 2025-4-22 08:24
环城北路 发表于 2025-4-22 00:19
宣城很安全,要是把一些刁民搞走就更安全了。

哈哈,有些人大粪车从他门口过,他都要喊停上去尝尝咸淡
作者: 卢一飞    时间: 2025-4-22 08:29
完美故事 发表于 2025-04-22 08:12
机械车位纯粹就是为了满足停车位数量和住户数量要求,实际使用率极低,造成极大的资源浪费,而且这不是哪一个小区的问题,是全国很多住宅都存在的问题,这个问题甚至应该有人大代表拿到两会上去讲,我个人觉得拆除是对的,可以立刻腾出大量的车位,物业可以作为管理方低价出租给业主,既缓解停车难问题,物业也可以收取小额的管理费用,一举两得,我们小区几千个机械车位,车子停上层的一辆没有,停下层的不超过10辆,开发商可以征求业主意见,超过三分之二同意就能拆,回收款入小区全体业主公共账户

你这不就是赞成楼主了吗?卖掉归业主,他的诉求与你写的一样,不让开发商拿走!
作者: 云游神    时间: 2025-4-22 08:30
君野 发表于 2025-4-21 19:32
你个烂人,网络上的二吊蛋,凡事都要以事实为依据,胡口喷渣显示你有本事?你左脑是水,右脑全是面粉,不 ...

摘自河北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官网【人防车位】涉“人防车位”法律规定与裁判观点梳理汇总
一个和你一样无知但没你无赖的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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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云游神    时间: 2025-4-22 08:32
摘自河北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官网。。。今天你的脸必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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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夫子一楚    时间: 2025-4-22 08:32
确实没有安全感
作者: 云游神    时间: 2025-4-22 08:34
人防车位的所有权从来不属于全体业主,一般情况下使用权归业主所有也是有前提的,前提是你租了这个人防车位。而收益权就更不可能归全体业主了!你就不要拿你的强盗逻辑去道德绑架政府相关部门了
作者: 詹梅连线    时间: 2025-4-22 08:45

作者: 卢一飞    时间: 2025-4-22 08:55
云游神 发表于 2025-04-22 08:34
人防车位的所有权从来不属于全体业主,一般情况下使用权归业主所有也是有前提的,前提是你租了这个人防车位。而收益权就更不可能归全体业主了!你就不要拿你的强盗逻辑去道德绑架政府相关部门了

你看看宣城的回复,你感觉宣城是在帮业主湖希泥,配合业主无理取闹吗!如果真是这样有法理依据,派出所应该第一时间维护开发商的合法权益!让他第一时间拿走这些东西!
作者: 云游神    时间: 2025-4-22 09:03
卢一飞 发表于 2025-4-22 08:55
你看看宣城的回复,你感觉宣城是在帮业主湖希泥,配合业主无理取闹吗!如果真是这样有法理依据,派出所应 ...

麻烦你不要曲解我的意思,我的观点是两个,第一,民事纠纷派出所只有调解,双方不违法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无权强制。第二,人防车位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使用权和收益权归投资者也就是开发商,业主只有在签订租赁协议后才能暂时取得人防车位的使用权,收益权依然属于开发商,另外人防车位上的机械车位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归开发商这是毋庸置疑的。你是怎么理解成我觉得宣城在和稀泥的???
房管局的回复你看不懂吗???因为小区人防车位上的机械车位过窄,造成车位使用不便,所以可能经由某些业主投诉后需要整改,所以开发商准备拆除机械车位,而这个发帖人却觉得这个机械车位所有权归全体业主。。。。
如果房管局不这么回,你觉得应该怎么回???回复“这位网友,机械车位就是开发商的资产,他有权拆走,你不要再无理取闹了“吗???”
作者: 云游神    时间: 2025-4-22 09:04
卢一飞 发表于 2025-4-22 08:55
你看看宣城的回复,你感觉宣城是在帮业主湖希泥,配合业主无理取闹吗!如果真是这样有法理依据,派出所应 ...

不要把警察想的太全能,警察也一直不是全能的。。。如果民事纠纷警察能直接认定谁对谁错,还需要法院做什么???那老赖警察直接抓不就行了,还要什么执行局???
作者: 完美故事    时间: 2025-4-22 09:07
卢一飞 发表于 2025-4-22 00:29
你这不就是赞成楼主了吗?卖掉归业主,他的诉求与你写的一样,不让开发商拿走!

他的诉求,开发商或者物业的诉求都无效,在拆除不违法的前提下,要征求全体业主的同意,不是哪一个人或者单位说拆就拆,说不让拆就不让拆。
作者: 卢一飞    时间: 2025-4-22 09:27
云游神 发表于 2025-04-22 09:03
麻烦你不要曲解我的意思,我的观点是两个,第一,民事纠纷派出所只有调解,双方不违法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无权强制。第二,人防车位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使用权和收益权归投资者也就是开发商,业主只有在签订租赁协议后才能暂时取得人防车位的使用权,收益权依然属于开发商,另外人防车位上的机械车位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归开发商这是毋庸置疑的。你是怎么理解成我觉得宣城在和稀泥的???
房管局的回复你看不懂吗???因为小区人防车位上的机械车位过窄,造成车位使用不便,所以可能经由某些业主投诉后需要整改,所以开发商准备拆除机械车位,而这个发帖人却觉得这个机械车位所有权归全体业主。。。。
如果房管局不这么回,你觉得应该怎么回???回复“这位网友,机械车位就是开发商的资产,他有权拆走,你不要再无理取闹了“吗???”

房管局不应该这样回复吗?如果真的是他的财产,就像你从你家搬台电视机,你领居不同意,派出所的人来了,说你们是民事纠纷,你把电视机放回屋里去!你看看会不会这样?最终还不是财产有纠纷?
作者: 卢一飞    时间: 2025-4-22 09:48
完美故事 发表于 2025-04-22 09:07
他的诉求,开发商或者物业的诉求都无效,在拆除不违法的前提下,要征求全体业主的同意,不是哪一个人或者单位说拆就拆,说不让拆就不让拆。

开发商不就拆了拿走了吗?照你这个说法,不就是楼主有道理,开发商无理吗?
作者: 云游神    时间: 2025-4-22 09:58
卢一飞 发表于 2025-4-22 09:27
房管局不应该这样回复吗?如果真的是他的财产,就像你从你家搬台电视机,你领居不同意,派出所的人来了, ...

你不懂就不要跟我在这乱扯了。。。法律是我的专业,你懂么???为什么你总有一种你很牛逼的感觉???你是不是又忘了你因为你老婆到学校给你小孩打扫卫生跟你闹矛盾把责任转嫁给学校的事了???别回复我了,不想跟你浪费口舌
作者: 卢一飞    时间: 2025-4-22 10:39
云游神 发表于 2025-04-22 09:58
你不懂就不要跟我在这乱扯了。。。法律是我的专业,你懂么???为什么你总有一种你很牛逼的感觉???你是不是又忘了你因为你老婆到学校给你小孩打扫卫生跟你闹矛盾把责任转嫁给学校的事了???别回复我了,不想跟你浪费口舌

你懂法律有什么用,如果你是无赖,我可以让派出所今天抓你,明天放,后天还抓你,直到你还钱!
作者: 非衣小小    时间: 2025-4-22 10:59
卢一飞 发表于 2025-4-22 10:39
你懂法律有什么用,如果你是无赖,我可以让派出所今天抓你,明天放,后天还抓你,直到你还钱!

哈哈哈,派出所要是有这功能就不会有那么多老赖了
作者: 云游神    时间: 2025-4-22 11:02
卢一飞 发表于 2025-4-22 10:39
你懂法律有什么用,如果你是无赖,我可以让派出所今天抓你,明天放,后天还抓你,直到你还钱!

你年纪轻轻的,怎么这么不懂法???你试一试,你试试看按照你的操作最后的老赖进去还是你进去????论坛的老年人不懂法就算了,你个年纪不大的还这么法盲,还这么无知,真是刷新我的三观。。。你恐怕对你的发言还挺骄傲挺自豪
作者: 云游神    时间: 2025-4-22 11:03
云游神 发表于 2025-4-22 11:02
你年纪轻轻的,怎么这么不懂法???你试一试,你试试看按照你的操作最后的老赖进去还是你进去????论 ...

你跟这个帖子的帖主是一类货色,随意浪费警力资源,没法满足自己不合理的诉求到时候还会倒打一耙。。。
作者: 云游神    时间: 2025-4-22 11:04
非衣小小 发表于 2025-4-22 10:59
哈哈哈,派出所要是有这功能就不会有那么多老赖了

这个人就很搞笑,他的发言都惹人发笑。。。把派出所当他的家丁了
作者: 卢一飞    时间: 2025-4-22 11:11
非衣小小 发表于 2025-04-22 10:59
哈哈哈,派出所要是有这功能就不会有那么多老赖了

办不到啊!
作者: 卢一飞    时间: 2025-4-22 11:13
云游神 发表于 2025-04-22 11:04
这个人就很搞笑,他的发言都惹人发笑。。。把派出所当他的家丁了

什么家丁,你懂法律?抓的就是你这个典型!
作者: 独唱团    时间: 2025-4-22 11:36
君野 发表于 2025-4-21 16:11
尊敬的市房管局:
首先感谢在百忙中回复了我的问题,具体如下:
第一,我的这个贴子的内容是针对小区业 ...


正常情况下人防工程的费用不会分摊到房价里面,所以这个机械车位大概率产权归属开发商,建设这个的目的可能是想多租一些停车位,后来发现不实用收益低,所以想处理掉,结果就有大聪明出来搞事情了,别人有疑问说两句还骂人家。

机械车位搞走了唯一的影响就是会导致车位减少,拆除机械车位跟人防工程和业主人身安全有个吊关系。
作者: 独唱团    时间: 2025-4-22 11:41
君野 发表于 2025-4-21 12:48
你好!
是不是标题党,你不看内容的吗?你眼睛是拿来出气的?睁眼瞎,捐了眼膜吧!!

你个傻屌,老子就是看了你的内容才说你是标题党,你一个小区的机械车位的纠纷就上升到在宣城市生活都没有安全感了,不是标题党是个吊啊
什么事情都讲不清楚的情况下就说那是赃物,还把赃字都打错了,小学没毕业吧。
作者: 云游神    时间: 2025-4-22 11:48
卢一飞 发表于 2025-4-22 11:13
什么家丁,你懂法律?抓的就是你这个典型!

呵呵了,你让警察来抓我吧,我在这等你。去吧,你真是搞笑
作者: 云游神    时间: 2025-4-22 11:49
卢一飞 发表于 2025-4-22 11:11
办不到啊!

我都懒得跟你这种无知又无赖的人浪费口舌了,你慢慢自嗨吧
作者: 君野    时间: 2025-4-22 11:50
云游神 发表于 2025-4-22 09:58
你不懂就不要跟我在这乱扯了。。。法律是我的专业,你懂么???为什么你总有一种你很牛逼的感觉???你 ...

我的主贴内容中心点你都看不懂,在这乱叫什么?

第一,我的这个贴子的内容是针对小区业主三次报警,开发商无视警察的协调,胆大妄为的恶劣行为,事后派出所民警却抱着息事宁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工作态度,派出所的这种不担当、不作为、敷衍了事、佛系干部的工作作风,向宣城派出所讨说法。
第二、人防机械车位是国家要求配套建设,是为老百姓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设施,而且人防双层机械车位的数量及结构是根据小区住宅户相配套建设的空间,如果没有这个人防双层机械车位的空间,建设小区在验收时是通不过的。现在是未能发挥使用作用,其作用在紧急情况下的发挥,保障小区业主的生命安全。
第三、滨江花园小区的住宅商品房售卖价格中,已包含了开发商申报的人防费用,那么,全体业主已经实际承担了人防机械车库的建造成本,因此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谁设资谁受益原则,小区人防车位的收益权就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即便要拆除也要有广大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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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火烈鸟    时间: 2025-4-22 12:05
云游神 发表于 2025-4-22 09:58
你不懂就不要跟我在这乱扯了。。。法律是我的专业,你懂么???为什么你总有一种你很牛逼的感觉???你 ...

你懂法律这很好,但你能不能确定大部分情况下,所有小区的地下车库也就是所谓的人防工程产权到底是属于开发商还是业主?按道理开发商是不会贴钱来建地下车库也就是人防工程的,他一定会把所有造价放到房价里面,但售房合同上又不会注明这一点,导致所有人都以为地下车库产权归开发商,开发商就可以对车库进行出售或出租给业主使用,当然,车库也是需要维修保养的,有的金属部件由于锈蚀还需要更换,有的车库漏水还需要维修等等,这方面需要一定资金,所以开发商出售或出租车库的收益也不是全部进腰包,我这样理解不知对不对?
作者: 君野    时间: 2025-4-22 12:36
独唱团 发表于 2025-4-22 11:41
你个傻屌,老子就是看了你的内容才说你是标题党,你一个小区的机械车位的纠纷就上升到在宣城市生活都没有 ...

你是眼瞎还是没有理解能力?主贴内容的诉求是什么?看不懂吗?连豆腐都有脑,你却没有,悲哀!
作者: 君野    时间: 2025-4-22 12:43
独唱团 发表于 2025-4-22 11:36
正常情况下人防工程的费用不会分摊到房价里面,所以这个机械车位大概率产权归属开发商,建设这个的目的 ...

请你不要用你的癔想回贴!骂你,是因为你随意给我贴标签!
作者: 古古古    时间: 2025-4-22 13:04
这种车位没人停,
作者: 古古古    时间: 2025-4-22 13:08
君野 发表于 2025-4-21 12:20
你好!
警察二次上门协调处理,达成了事后(第二天)有关部门处理,而开发商无视警察协调、胆大妄为的恶 ...

警察管刑事案件,打架斗殴,要么喊你告它
作者: 卢一飞    时间: 2025-4-22 13:14
云游神 发表于 2025-04-22 11:48
呵呵了,你让警察来抓我吧,我在这等你。去吧,你真是搞笑

说了,你懂法律没用,别人都是行动派,把无赖的钱拿回来了!开发商拉东西,人就找派出所,现上论坛!你就知道嘴炮,还在纠结东西是谁的,又纠结不清楚!
作者: 独唱团    时间: 2025-4-22 14:38
君野 发表于 2025-4-22 12:36
你是眼瞎还是没有理解能力?主贴内容的诉求是什么?看不懂吗?连豆腐都有脑,你却没有,悲哀!

对不起我错了,我不应该跟傻逼争辩
作者: 云游神    时间: 2025-4-22 14:50
火烈鸟 发表于 2025-4-22 12:05
你懂法律这很好,但你能不能确定大部分情况下,所有小区的地下车库也就是所谓的人防工程产权到底是属于开 ...

法律规定,人防车位的所有权归属国家,也就是人民防空部门,使用权和收益权归投资单位。除非你是个人或者单位自己出钱自己盖房,不然商品房和商业用房的人防车位的收益权都不可能是个人,当然,如果你和投资方签订了租赁合同,那你可以取得人防车位的临时使用权,因为法律法规还有规定,人防车位是不可以买卖的,也不可以长租的,单次租赁期限是有限制的。至于使用权,上面已经说了,属于国家人防部门,其余任何个人和单位都没有资格取得所有权。
作者: 云游神    时间: 2025-4-22 14:51
卢一飞 发表于 2025-4-22 13:14
说了,你懂法律没用,别人都是行动派,把无赖的钱拿回来了!开发商拉东西,人就找派出所,现上论坛!你就 ...

以后请你不要再在我的留言下回复了,我很不屑跟你抬杠。在论坛里的几个帖子中,都跟你有过交集,你给我的印象就是无知还自负。
作者: 风声雨声百姓声    时间: 2025-4-22 14:54
“论坛的老年人不懂法就算了,你个年纪不大的还这么法盲,还这么无知,真是刷新我的三观。”你是懂法律的人么?是很牛逼的懂法律的人么?你侵犯了论坛老年人的合法权利啦!造谣污蔑论坛老年人,你要道歉!!
作者: 独唱团    时间: 2025-4-22 15:17
风声雨声百姓声 发表于 2025-4-22 14:54
“论坛的老年人不懂法就算了,你个年纪不大的还这么法盲,还这么无知,真是刷新我的三观。”你是懂法律的人 ...

你的这个回复,简直就是“莫须有”这个词的生动表现
作者: 云游神    时间: 2025-4-22 15:27
独唱团 发表于 2025-4-22 15:17
你的这个回复,简直就是“莫须有”这个词的生动表现

哈哈哈,这种人我都不理他,你也别管他了
作者: 云游神    时间: 2025-4-22 15:27
独唱团 发表于 2025-4-22 15:17
你的这个回复,简直就是“莫须有”这个词的生动表现

有的人,可以沟通,我们就沟通。有的生物,语言不通,我们就忽略~何必给自己找不痛快
作者: 君野    时间: 2025-4-22 15:51
云游神 发表于 2025-4-22 14:50
法律规定,人防车位的所有权归属国家,也就是人民防空部门,使用权和收益权归投资单位。除非你是个人或者 ...

“法律规定,人防车位的所有权归属国家,也就是人民防空部门,使用权和收益权归投资单位。”你这句话说到点子上了。

滨江花园小区的住宅商品房售卖价格中,已包含了开发商申报的人防费用(在购房合同中没有注明人防车位的建设成本是由开发商承担),那么,全体业主已经实际承担了人防机械车库的建造成本,因此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谁设资谁受益的原则,小区人防车位的收益权就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即便要拆除也要有广大业主同意,这点有错吗?


作者: 萨瓦迪咖    时间: 2025-4-22 15:54
君野 发表于 2025-4-21 12:26
你好!
住宅商品房售卖的价格中,如包含了开发商申报的人防费用,那么,全体业主已经实际承担了人防机 ...


我觉得你搞笑的一点就是,把人防车位上的东西,也当做是你业主的了,这不是搞笑吗,人家开发商安装的机械车位跟你有什么关系?你有自己出资购买机械车架的付款记录?
作者: 君野    时间: 2025-4-22 15:59
独唱团 发表于 2025-4-22 14:38
对不起我错了,我不应该跟傻逼争辩

虽然你承认自已是傻逼,但你在做自己,为你感到开心。
可能是下水道的黑暗,造就了您不懂礼数的浅薄。

作者: 君野    时间: 2025-4-22 16:03
萨瓦迪咖 发表于 2025-4-22 15:54
我觉得你搞笑的一点就是,把人防车位上的东西,也当做是你业主的了,这不是搞笑吗,人家开发商安装的机 ...

对不起,我不与小脑发育不全,大脑完全没发育的人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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