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局 发表于 2025-06-17 17:08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为进一步推动瓶装液化气的安全配送、安检及用户端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七) 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的规定,目前我市液化气企业正在开展钢瓶置换工作。
由液化气企业对原用户产权气瓶进行回收,回收价格参照液化气钢瓶的现行市场价格水平、使用年限等因素双方自行协商确定。钢瓶回收置换后,产权归企业所有,用户仅需支付押金(不用时可凭押金单及钢瓶全额退还)即可免费流动循环使用,气瓶的购置、维护、检测费用均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省去了用户反复购买钢瓶和定期检验的费用。
由此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我局将督促液化气企业切实做好液化石油气钢瓶产权置换宣传,有序开展钢瓶产权置换和用气安全工作,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
宣城市住建局
2025年6月17日
市住建局 发表于 2025-6-17 17:08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为进一步推动瓶装液化气的安全配送、安 ...
正见花开 发表于 2025-6-17 09:16
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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