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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已回复】投诉虚假事实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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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小鸣
时间:
2025-11-14 11:08
标题:
【已回复】投诉虚假事实进行处罚
致宣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南大队:
本人就2025年11月14日贵大队作出的编号3418011501850678的处罚决定,提出投诉:
1. 处罚事实认定错误:
2025年11月14日10时26分,本人并未驾驶号牌为皖P8W923的小刀牌电动摩托车在水丁路(省道206)62公里处上路行驶。实际情况是:该小刀电动摩托车由于长时间未骑行被遗忘,才导致第一次免检逾期了10多天后于11月14号驾驶汽车去车管所进行处理,被告知不接受处罚就不能处理逾期,逾期处罚单中在水丁路62公里处的违法行为与事实不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未按规定检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才会被处罚;
若车辆一直停放、未上路,即使逾期(比如1个月、3个月甚至更久),只要不驾驶上路,就不会产生罚款、扣分等处罚。
2. 诉求:
恳请贵大队对此次处罚的事实依据进行重新核查,撤销该错误处罚决定
网友您好:
您反映的情况已收悉,因无具体联系方式,后续您可直接拨打杨柳中队电话15357562110,我队将及时为您处理。
宣城交警
作者:
小鸣
时间:
2025-11-14 11:28
当时在逾期处罚办公室开具发单时,只有一名身穿辅警制服的民警在场
1. 辅警没执法资格,不能单独开罚单(法律要求处罚得是有资格的正式执法人员);
2. 辅警只能辅助正式交警干活,不能自己单独做处罚决定;
3. 执法得至少2个人,就1个辅警在场,程序也不合法。
作者:
小鸣
时间:
2025-11-14 12:13
更正处罚书编号
1763093610180335493.jpg
(105.49 KB, 下载次数: 14)
下载附件
2025-11-14 12:13 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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