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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起来。左or右 发表于 2026-02-28 14:35
监督升级:引入“业主监事会”或独立监事。
该提议脱离实操、违背人性,不可取,明显缺乏业委会实际运作经验,属于脱离现实的想当然式决策。
该提议看似完善监督机制,实则未充分理解基层小区治理逻辑与中国人性特点。
业委会是怎么产生的?
业委会由全体业主基于信任依法投票选举产生,是代表业主行使公共权益的公益服务组织,没有工资报酬,需要承担做事的风险和压力。而业主监事会的设立初衷,本质上是对业委会的不信任与监督对立,其设立逻辑与业委会信任投票存在根本性矛盾。若业主对业委会缺乏信任,当初便不应投票选举;若监事会成员具备更强的专业能力与履职素养,理应直接参选业委会履职;若以“不信任”为前提设立监事会,后续若业主对监事会产生质疑,又该设立何种组织进行约束,这样一来,监督体系将陷入无限循环的内耗。
现行法律法规已赋予单个业主对业委会完整的监督权、撤销权与知情权。
业委会成员均为无偿公益奉献,需承担小区治理的具体事务、付出大量时间精力。而监事会无需承担实操工作,仅以监督为名对业委会履职进行挑剔、质疑,极易滋生“只挑刺不干事、享权力不担责”的不良风气,导致业主群体普遍趋利避害,争相加入监事会,无人愿意投身业委会实干。在国内小区的现实治理环境中,业委会与监事会并行必然引发权责冲突、派系对立,矛盾难以调和,长期运作下只会引发小区治理混乱,破坏业主间的和谐关系,让小区变成宫斗修罗场。50%以上的业委会活不过一年,绝大部分原因是小区内耗造成的。
完善业委会监督体系,无需另设组织制造内耗,从长期实践来看,我认为:
一是加强业主普法宣传,引导全体业主依法行使参与权、监督权与撤销权,激活业主自主监督的核心力量。二是强化主管部门与社区的指导监督职责,肯定业委会的公益价值,给予其合理的社会认可与正向激励,同时规范履职流程。三是业委会成员主动提升专业能力与履职水平。
而对于业委会履职中出现的侵占公共资金、挪用经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法律约束重塑业委会健康履职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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