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饮酒后将车临时停靠路边,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保险公司能否以其饮酒后驾驶为由拒绝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
近日,旌德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认定饮酒行为虽属违法,但与事故发生不具有因果关系,不构成保险法意义上的“近因”,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另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2024年12月29日,驾驶人王某饮酒后将货车临时停靠在路边,随后,刘某驾驶三轮电动车碰撞该车,不幸伤重身亡。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临时停车影响其他车辆通行,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刘某因观察疏忽,未确保安全通行,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认定书同时指出,王某存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但该饮酒行为与本次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
后刘某家属将王某、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共计44万余元。保险公司辩称,王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属于商业险免责情形,在商业三者险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应否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判断保险公司能否免责,关键在于审查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是否系导致损失发生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即保险法意义上的“近因”。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王某违规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饮酒后驾驶”是独立存在的违法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且事故发生时,王某并非处于驾驶状态,其饮酒行为并非导致事故的“近因”。保险公司以与事故无关的“饮酒”行为作为商业险拒赔理由,不能成立,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某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宣城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