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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宣城市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条例(草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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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菌素酱。
时间:
2026-7-1 16:16
标题:
公开征求《宣城市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条例(草案)》意见
《宣城市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条例(草案)》已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现将草案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公众通过信件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意见、建议。邮寄地址:宣城市宣州区鳌峰中路68号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委一科(邮编242000)电子邮箱:
xcsrdfgw@163.com
截止时间:2026年8月1日 宣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6年7月1日
宣城市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条例(草案)
第一条 为了培养中小学生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心理品质,促进中小学生心理健康,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本条例所称中小学生(以下简称学生),是指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的学生。第三条 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健康第一、系统推进、科学规范的原则,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尊重学生人格尊严,保护学生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第四条 促进学生心理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政府、学校、家庭、社会应当树立科学的人才观、成才观、教育观,共同培育学生热爱生活、珍视生命、自尊自信、积极向上的心理品质。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学生心理健康工作履职评价和督导评估,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心理健康工作经费,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指导辖区内村(居)民委员会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活动。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做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规划、管理、指导。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加强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建设,普及精神卫生知识,为促进学生心理健康工作提供专业指导。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网络平台清理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违法和不良信息,加强网络舆情监测,协助应对涉学生心理危机的重大网络舆情。公安机关负责涉及学生个人极端类警情处置,开展学生轻生行为网上监测,清理网上有害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情况。民政、财政、文旅、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科学技术协会等单位和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广泛开展学生心理健康知识和心理行为问题预防的宣传教育,增进公众对学生心理健康的正确认识,消除社会对心理问题的偏见与歧视。第八条 学校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将心理健康教育融入教育教学、管理服务和学生成长全过程,营造尊重、平等、包容、友善的校园氛围,严禁体罚、变相体罚、侮辱、歧视等侵害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学校应当组织开展教职工心理健康培训,关注教职工心理健康,及时调整不适宜从事相关岗位的人员。第九条 班主任应当关心爱护、平等对待班级学生,掌握所负责班级学生的学业、心理、生活等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和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应当提升专业能力,做好心理健康教育教学、心理辅导、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学科教师应当在日常教育教学工作过程中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告知班主任。行政辅助、医务、安保等其他岗位的工作人员立足自身职责,共同参与学生心理健康工作。第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将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纳入整体教学计划和课表,课程内容应当符合不同学段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建设专门的心理辅导室及其他相关功能室,保障心理健康服务工作有序开展。学校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社会工作师、志愿者等校外专业力量,参与心理健康科普宣传、团体辅导、个体咨询等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学校探索实施心理成长导师制,为学生提供持续的成长指导。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关于学生作业、考试、作息的规定;充分发挥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在促进学生心理健康方面的作用,落实规定课时,丰富活动形式,结合宣城本地文化、劳动实践基地等资源,开展特色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积极心理品质。未经学校允许,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举办家长学校或者设立家长课堂,每学期为在校学生家长提供不少于两次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将心理健康知识纳入家长学校教学内容。第十三条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一)注重严慈并济、平等交流、躬身垂范、相互促进,营造文明和睦的家庭环境;(二)主动学习心理健康知识,积极参加家长学校、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活动;(三)尊重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理性确定学生成长预期,保障学生休息时间,合理安排体育锻炼、文艺活动,引导学生参加家务劳动、社会实践;(四)关注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心理健康状况,加强亲情陪伴,尊重和维护学生人格尊严,不得实施殴打、恐吓、侮辱、谩骂、贬损等家庭暴力;(五)合理安排学生使用网络的时间,防范学生接触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配合学校禁止或者限制学生在校园内使用除教学必需外的智能终端产品,预防和干预学生沉迷网络、游戏等行为;(六)注意观察学生言行举止,发现其心理、行为异常的,及时加强交流,必要时及时向心理健康教师、专业机构、心理援助热线等寻求帮助;(七)发现学生可能存在严重心理问题或者精神障碍的,应当帮助其及时接受心理咨询或者就诊,履行监护责任,做好看护管理,不得阻拦学生接受心理咨询或者就诊;(八)自身出现心理问题时,及时进行自我调适,接受心理咨询,或者到专业医疗机构就诊。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区等发挥专业、资源和平台优势,参与心理健康知识普及、服务提供、危机干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慈善援助等工作。第十五条 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优化产品设计,设置未成年人模式,净化网络环境,防范不良信息对学生心理健康的侵害。第十六条 青少年活动中心、图书馆、体育场馆、文化场馆、博物馆、科技馆、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科普教育基地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免费开放,并组织开展公益性心理健康主题实践活动。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树立“自身健康第一责任人”意识,学习心理健康知识和技能,培养良好行为习惯,践行健康生活方式,增强自我调适能力;树立自助、求助与互助意识,发现自身或者同学出现情绪长期低落、独处寡言、厌学厌世等显著心理困扰或者危机征兆时,应当及时向父母、教师反映和求助。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开展一次心理健康筛查,建立“一生一策”的心理健康档案,加强日常学生心理健康监测,重点关注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单亲家庭学生等特殊群体的心理状况,构建心理危机预警体系,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学生实施分类干预:(一)对有轻度情绪问题的及时疏导;(二)对存在严重心理问题的进行干预,告知监护人引导专业就诊;(三)对有轻生、自残等高风险的立即防护并转介。第十九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推动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合理设置心理门诊或提供心理健康服务,联合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学校与医疗机构的协作机制,为存在心理行为问题的学生提供转介、诊疗途径。鼓励组织和个人依法设立心理咨询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心理咨询机构、心理咨询人员应当依法依规为学生提供专业化、规范化、个性化的心理健康服务。第二十条 学生因严重心理行为问题或者精神障碍需要休学的,依法办理休学手续。无需休学但需短期停课的,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报学校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应当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做好学生复学工作的衔接,了解学生康复情况及注意事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主动向学校报告学生的相关情况。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班主任或者其他指定教师应当对复学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状况注意观察,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出台精神或者心理健康问题学生复学办法。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制定本校学生心理危机应急处置预案,明确组织指挥体系、分级响应流程、现场安全处置、紧急联系监护人、信息沟通机制及事后恢复支持等内容,并加强组织演练。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学生心理危机引发的个人极端事件风险纳入公共安全防控体系,接到涉及学生自伤、自杀或者暴力风险的报警后,应当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并即时核查。第二十三条 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在学校启动心理危机应急处置预案时,做好医疗急救转介、心理诊疗、家庭支持、社会救助等方面的专业支持与协同配合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受极端事件影响的学生及教职工予以心理危机干预。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在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心理健康教育经费,用于课程实施、场地建设、设施配备、购买校外服务等。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心理社工人才队伍、心理志愿服务队伍、心理危机干预队伍和心理治疗队伍建设,为促进学生心理健康提供专业人员保障。教育行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的人才交流与培训机制,组织学校心理健康教师、医疗机构精神(心理)科医护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和交流学习,提升专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第二十六条 学校、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学生心理健康工作过程中,应当遵守工作伦理,严格做好保密工作,防止信息泄露。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相关工作职责,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教职员工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职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宣城市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2026年6月30日在宣城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市教体局局长 陈自水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宣城市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重视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2023年教育部等十七部门印发《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生心理健康工作专项行动计划(2023-2025年)》,将学生心理健康工作摆在教育高质量发展的突出位置,并上升为国家战略。通过地方立法将国家战略要求转化为本地的法律规范,是我市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二是以法治固化本地实践的现实需要。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开展心理普查、家校共育、防欺凌治理等一系列工作,形成了一批成熟的实践举措和工作经验,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将实践成果予以固化,为全市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提供长效法治保障。三是破解当前工作短板的迫切需求。我市中小学生心理健康工作虽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诸多薄弱环节,心理危机预防干预体系不健全、家校社协同联动机制不畅、心理健康专业师资配备不足、特殊群体关爱举措有待细化等问题突出,需通过立法统筹推进、系统规范,推动全市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高质量发展。二、起草过程2026年1月,市教体局启动条例起草工作,组建起草组,梳理国家及省市相关法规,听取家长、群众代表及一线教育工作者意见,结合本市实际,于2月12日形成《条例(征求意见稿)》。3月12日,发函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意见;3月27日,市教体局召开党委会研究,4月1日报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4月,市司法局会同市教体局开展了调研、座谈、修改完善等工作。5月9日,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5月11日,通过市发改委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5月12日,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召开会前协调会;5月13日,完成市政府办公室合规性审查。5月21日,《条例(草案)》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以议案形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三、主要内容《条例(草案)》共30条,围绕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全流程、各主体,构建起系统完整的制度规范,核心内容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构建全域协同的工作体系。明确促进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求保障心理健康工作经费,健全工作协调、应急处置等机制;厘清教育、卫健、公安等部门职责,建立医教协同、极端事件联防联控等联动机制,推动各部门各司其职、协同发力。二是压实家校社各主体的核心责任。明确学校主阵地责任,要求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配齐专兼职心理教师等;强化家庭监护责任,明确监护人在心理陪伴、行为引导等方面的义务;推动社会协同支持,鼓励医疗机构、社会组织参与心理健康服务。三是健全全链条的心理危机干预体系。构建心理危机预警体系,根据评估结果对不同风险等级学生实施分类干预,同时明确公安、卫健等部门在应急处置、医疗转介等方面的职责,形成从早期发现、分级干预到应急处置、善后支持的全链条工作机制。四是完善规范严谨的制度约束要求。明确心理健康工作保密义务;同时设定相应法律责任,对政府、部门、学校等未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明确了追责措施,确保条例各项规定有效执行。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一并审议。
作者:
殷切希望
时间:
2026-7-2 12:21
心理健康教育特重要。
作者:
宣城江南居士
时间:
2026-7-2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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