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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时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的小区业主,车辆停放地下车库停车位上被剐蹭,却因监控存在盲区无法查明第三方责任人,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关赔偿责任?近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某物业公司承担50%的补充责任,赔偿业主损失1500元。
案件回溯
2025年1月18日,某小区业主吴某将私家车停放在小区地下车库停车位上。1月20日早晨,吴某去车库开车,发现车辆的车头部分被损坏,随后立即联系某物业公司查询车库监控,却发现监控存在盲区,地库出入口的闸道拍照画面不清晰,且拍照时间不准确,无法找到第三方责任人。随即吴某报警,但始终无法查找第三方责任人。事故发生后,吴某认为因监控设施不完善导致无法查明实际侵权人,应该由某物业公司赔偿其损失。物业方则辩解称,其并非实际侵权人,且所收取的费用仅限于场地管理、车辆停放、交通秩序检查巡视、保洁以及相关设备设施的运行与养护。因此,不承担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吴某多次与某物业公司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某物业公司赔偿其车价折损金额5000元及未来三年车辆保险上浮金额3900元。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吴某车辆停放于小区地下车位受损,地下车位存在监控盲区,无法查明责任人,小区物业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履行了交纳物业费及车位服务费的义务,某物业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物业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宣州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划分指导标准》亦要求小区有具备录像功能的监控、楼宇对讲设备等较为完善的技防设施,开发商摄像头设置存在盲区并不能成为物业公司免责的事由,结合车库具体情况,确定某物业公司应承担50%的补充责任。关于吴某损失,综合考虑保险市场惯例及不同年份可能存在的价格波动等情况,酌定吴某车辆保险的损失为3000元,某物业公司应当赔偿吴某损失1500元。而吴某要求被告赔偿车辆贬值损失,因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车辆贬损价值及已实际发生,故不予支持。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地下停车场的实际管理者,依法应对停车场内的人员和财产安全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若物业公司无法证明其已尽到该义务,那么停车场内发生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即便侵权行为确实由第三人所致,但若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仍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此,法官提醒所有物业管理单位,尽管监控存在死角,但责任却无处不在。因此,物业管理人应致力于完善监管体系,建立全方位的监控系统,以确保在职责范围内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避免自身权益受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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