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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敬亭苑业主委员会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告知
各位业主,大家好!
敬亭苑小区业主委员会自2019年8月7日换届,成立第四届业主委员会,成立这样一个群众自治组织,作为小区公共收益的管理集体,在履行对小区管理过程中,业委会没有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按照规定公开应该公开的信息,剥夺了广大业主的知情权。摆脱了业主对业委会的监督。为了维护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本人作为小区业主,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于2023年2月28日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把敬亭苑业主委员会告上法庭。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公示,自2019年8月7日至起诉之日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所有服务合同,及被告补贴物业公司12万元费用的依据与凭证。(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要让广大业主知道物业公司的服务内容,业委会拿业主的公共收益补贴物业公司的12万元,用于物业哪些方面,物业公司是否按合同履行服务,接受业主的监督。)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公示,业委会自2019年8月7日至起诉之日,对小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维修的资金使用情况;(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业委会擅自动用了我们业主多少钱,怎么用的,要眀明白白,清清楚楚的定期公布,接受业主的监督。)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我递交的民事诉讼状后,于2023年3月8日得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定于2023年3月28日在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上午8点40分开庭。
敬亭苑业主委员会在收到法院传票后,迫于法庭对业委会的审判,于3月24日下午业主委员会在敬亭苑小区东大门广告栏,公布了被告业委会成立与物业公司签订的所有服务合同,及被告补贴物业公司每年12万元费用。
本人在法院未开庭的情况下提前达到一项维权目的。
2023年3月28日宣州区人民法院依法适应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业主知情权纠纷案,作出: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民事判决书(2023)皖1802民初1464号
原告要求被告向原告公示自2019年8月7日起至起诉之日止,宣城市敬亭苑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被告宣城市敬亭苑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顺宝公示自2019年8月7日起至2023年3月8日止宣城市敬亭苑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
各位业主!这次本人诉讼维权胜诉,离不开敬亭苑业主微信群广大网友的支持,特别致谢3月28号赶到法院第十四法庭庭审现场的敬亭苑小区业主,有了你们的正义支持,我更加充滿信心。你们说到业主委员会花几千块钱请律师来为他们侵犯业主知情权行为进行辩护,用我们业主的钱为他们所犯的错误买单。这样的愤慨我很理解。
通过这次诉讼维权,我们广大业主清晰的认识到,敬亭苑业委会成立之初主任董金昌打着为小区业主服务,为广大业主维权的幌子。近四年间屡屡岀现侵犯业主的利益行为。因此,我们必须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决不能让业委会某些人为所欲为,决不能让业委会成为法外之地!
敬亭苑小区业主:许顺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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