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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 宣城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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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2 08:0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安徽宣城来自: 安徽宣城

宣城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
(一)公园绿地: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景观、文化和应急避险等功能,有一定游憩和服务设施的绿地;
(二)防护绿地:用地独立,具有卫生、隔离、安全、生态防护功能,游人不宜进入的绿地。主要包括卫生隔离防护绿地、道路及铁路防护绿地、高压走廊防护绿地、公用设施防护绿地等。
(三) 广场用地: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四)附属绿地:附属于各类城市建设用地的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等用地中的绿地。
(五)区域绿地:位于城市建设用地外,具有城乡生态环境及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保护、游憩健身、安全防护隔离、物种保护、园林苗木生产等功能的绿地。
第四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开发园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交通、水利、生态环境、公安、财政、审计、文旅、综合执法等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的相关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把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应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履行绿化义务。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城市绿化成果及其设施,有权制止和检举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市绿化规划。确需对城市绿化规划作出变更的,由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九条 城市新建区绿化用地面积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城区旧房成片改建区及风貌保护区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
第十条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安排相应的绿化用地,其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为:
(一)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30%;新建低层高密度居住小区和旧区改建项目绿地率不低于25%,新建居住小区集中公共绿地面积不小于0.5㎡/人,旧区改建项目集中公共绿地面积不小于0.35㎡/人,集中公共绿地宽度不小于8米。
(二)机关团体、文化等项目绿地率不低于30%,新建教育、医院、疗休养院所等项目绿地率不低于35%。须配建体育或训练等场地的项目可酌情降低。
(三)城市道路绿化应注重遮荫,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绿化覆盖率不应小于80%。红线宽度大于45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30—45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红线宽度15--3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15%;中心城区内的铁路、河道两侧及水库周围应配套建设防护林带,形成城市绿化生态廊道。
(四)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绿化用地比例指标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绿化用地面积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各单位和居住区现有绿化用地面积低于第十条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限期绿化,不得闲置;城市主次干道邻街实体围墙,各产权单位和个人要逐步改造为透景围墙,做到庭院绿化与街道绿化融为一体。
第十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修,涉及城市绿化时,在设计中和施工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确定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应当在预算内安排相应的园林绿化经费。绿化建设费用,应当列入各项建设项目总投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绿化任务和养护标准,按有关规定安排绿化经费。居住区、居住小区的绿化养护费用由房屋产权所有者承担。
第十四条 城市各类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 绿化工程应当与建设工程的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
第十七条 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没有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绿化工程不得移交接管和使用。居住区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公示绿地平面图。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十八条  城市绿化管理和养护责任主体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的公园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绿化等公共绿地,按照权属或者政府授权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辖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负责
(二)社会投资建设的绿地,由产权人或经营管理者管理维护。
(三)居住区绿地由业主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四)单位附属绿地和门前责任地段绿化,由各单位或经营门点管理维护;鼓励单位附属绿地向社会开放共享。
(五)公路、铁路、河道、湖泊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相应的管理管理单位负责;
(六)城市生产绿地由经营者或产权人管理维护;
(七)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以及养护管理责任不清或者存在争议的城市绿地、零星树木,由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养护责任人。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收取的费用,应当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城市内的树木花草所有权受国家保护,其权属规定如下:
    (一)政府投资的绿地树木花草和群众义务种植的树木花草,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二)各单位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的树木花草,归本单位所有;
(三)居民庭院内个人种植的树木花草,归种植者所有。
城市的树木,不论其权属,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砍伐。确须砍伐树木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补植树木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城市的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古树名木建立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范围内或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单位或居民负责养护,严禁砍伐或移植,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是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二十四条 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树木,其所有者应及时砍伐更新:
(一)自然枯死的。
( 二)树木发生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或发生检疫性病虫害,可能危及其他植物的;
(三)树木枯朽或者严重倾斜,妨碍交通或者危及人身、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安全的;
(四)树龄已达到更新期的;
(五)因其他自然原因需要砍伐或者更新的。
第二十五条  绿化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树木生长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兼顾公共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及时组织修剪:
(一)树木生长严重影响采光、通风,利害关系人提出修剪要求的;
(二)遮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或者监控设备的;
(三)树木自身养护需要的;
(四)其他应当修剪的情况。
修剪城市内的树木,应当遵守相关技术规范,不得过度、超强度修剪。必要时,可以请求所在地的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技术指导。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损坏花坛、座椅、栏杆、园灯、水电设施、雕塑小品、园路铺装等绿化设施的;
(二)钉栓刻划树木、采摘花果枝叶、剥取树皮、掘取树根的;
(三)围圈树木、就树建房或晾晒衣物、悬挂标牌等附属物的;
(四)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或倾倒垃圾、化学物品及液化气残渣的;
(五)在绿地内设摊经营或停放车辆的;
(六)在绿地内放牧割草、挖壕野炊,往喷水池抛废弃物的;
(七)穿行绿篱、翻爬栏杆,进入设有明示禁止入内标志的绿地的;
(八)在公园、绿地内狩猎捕鸟、伤害动物的;
(九)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城市绿化工程、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施工,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于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第二十九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可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绿化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区的园林绿化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城市中心城区内风景名胜区园林绿化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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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2 15:4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安徽安庆来自: 安徽安庆
宣城很多交通要道、特别是道路交叉口处,高耸密集的树木严重阻挡了驾驶人员的视线,存在交通安全隐患,凡在宣城开车的人都应该知道!请园林、交通部门认真排除、处理!毕竟交通安全的重要性高于绿化的重要性!
3#
发表于 2025-10-22 21:20 TA使用手机在宣城论坛发帖啦※★☆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镇江来自: 江苏镇江
树木的品相一定要好,漂亮,宣城栽的那些树,歪瓜裂枣,枯枝败叶,东倒西歪,面黄肌瘦,看着就难受,钱还没少花,其实那些树在农村都卖不掉,政府要加大对园林绿化这块审计。在城区,产业园区,公园打造一些特色景观大道,比如南京中山陵的梧桐大道,网红打卡地,鸡鸣寺的樱花大道等等,要实实在在的让老百姓感受到宣城城市绿化的变化,亮点,管养很重要。
4#
发表于 2025-10-23 08:2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安徽宣城来自: 安徽宣城
这个才是规矩。

3_192.jpg (229.46 KB, 下载次数: 14)

3_192.jpg
5#
发表于 2025-10-23 15:0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来自: 江苏
可并处罚款
法律法规依据和具体处罚额度呢?
6#
发表于 2025-10-23 15:1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安徽宣城来自: 安徽宣城
有些道路旁树木茂盛将路灯挡住了,导致路灯的亮度投射有限,道路昏暗。请园林、交通部门及时消除隐患!
7#
发表于 2025-10-23 15:4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安徽来自: 安徽
应该包括小区的绿化不能任意侵占和毁损!
8#
发表于 2025-10-23 16:0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来自: 中国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损坏花坛、座椅、栏杆、园灯、水电设施、雕塑小品、园路铺装等绿化设施的;
(二)钉栓刻划树木、采摘花果枝叶、剥取树皮、掘取树根的;
(三)围圈树木、就树建房或晾晒衣物、悬挂标牌等附属物的;
(四)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或倾倒垃圾、化学物品及液化气残渣的;
(五)在绿地内设摊经营或停放车辆的;
(六)在绿地内放牧割草、挖壕野炊,往喷水池抛废弃物的;
(七)穿行绿篱、翻爬栏杆,进入设有明示禁止入内标志的绿地的;
(八)在公园、绿地内狩猎捕鸟、伤害动物的;
(九)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这么多行为都要处罚,谁来管?管的过来吗?随便看看都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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