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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旅游市场价格监管典型案例(第二批)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旅游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宣城市市场监管系统持续加大旅游市场价格监管力度,聚焦餐饮、住宿等重点领域,依法查处价格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引导广大经营主体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现将部分案例公布如下,希望各经营主体以案为鉴。
一、泾县鼓楼铺餐饮商店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2026年5月4日,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泾县鼓楼铺餐饮商店存在菜单上部分菜品未标注价格、标价模糊不规范的问题;店内酒水饮料冰柜中陈列的各类饮品未明码标价,消费者无法直观了解商品价格。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参照《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三条,于2026年5月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餐饮消费是旅游体验的重要组成部分,价格信息不透明极易引发消费纠纷,影响旅游城市形象。本案的查处提醒广大餐饮经营者,明码标价不仅是法定义务,更是诚信经营的体现。经营主体应当对在售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二、宣城市吴家埔饭店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2025年12月13日,宣州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宣城市吴家埔饭店就餐时,通过看菜点菜方式消费,未提前获知菜品价格,共消费198元。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22日开展现场核查,发现该饭店店内价目表设置在吧台内部,未对外公示,消费者就餐前无法直观了解菜品价格。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宣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于2026年3月5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餐饮服务是旅游消费链条的核心环节,价格信息透明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秩序的重要前提。本案的查处,再次警醒广大餐饮经营者,明码标价无小事、合规经营是底线,必须全面规范落实价格公示要求,切实保障旅游消费全流程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绩溪云居尚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2026年4月30日,绩溪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五一”节前酒店价格行为检查中,发现绩溪云栖山居度假酒店经营场所内未设置任何价格公示信息,未对客房及相关服务价格进行明码标价。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并第一时间完成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绩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等,于2026年6月9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住宿业是旅游产业链的重要环节,明码标价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基本要求。各酒店、民宿等住宿经营主体必须严格落实明码标价法定义务,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全面、清晰、准确公示各项服务价格信息,共同营造透明、放心的旅游消费环境。
四、广德市陈二子餐饮店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2026年5月12日,广德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广德市陈二子餐饮店向消费者提供的米饭为收费项目,但未在经营场所任何位置标明米饭的收费标准,消费者就餐前无法获知该收费信息。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德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于2026年5月20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米饭收费不标价”看似事小,实则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容易引发消费矛盾和投诉举报。本案充分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价格违法行为“零容忍”的态度,无论商品价值高低,只要是收费项目就必须明码标价。各餐饮经营主体要引以为戒,摒弃“默认收费”“隐性收费”等错误做法,对米饭、餐具、纸巾等所有收费项目全部进行规范公示,从源头上减少消费纠纷,共同维护诚信透明的旅游消费环境。
下一步,宣城市市场监管系统将继续紧盯旅游市场价格监管不放松,聚焦节假日、旅游旺季等重点时段,围绕餐饮、住宿、景区、购物等重点领域,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办案力度。同时,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广大经营主体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共同打造诚信、规范、有序的旅游市场价格环境。
来源:宣城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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