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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读《和谐社区通讯》魏耀荣先生纪念专辑,字字滚烫,句句铭心。先生一生深耕法治、心系民生,为民事立法奔走疾呼,为公民权利仗义呐喊,这份风骨与赤诚跃然纸上,令人肃然起敬。先生虽已离世九年,却为后世留下不朽的法治箴言与精神财富,那些振聋发聩的论述,直击症结的金句,穿越岁月风尘,在当下依旧有着深刻的现实意义,更化作我们守护民权,坚守法治的精神指引。
魏耀荣先生在2002年11月19日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主办的“中国民法典论坛”讲演中,曾一针见血点破社会治理的症结“现实中总有一些人,或愚昧无知,或自私贪婪,或目中无人,视他人权益为无物,将侵权当作常态,肆意践踏他人财产与人身权利,沦为社会恶人,乡里恶人,市场恶人,更有甚者化身官府恶人,所以,民法典应该为他们设置一条警戒线,使他们了解侵权的后果,告诫他们要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不要放纵自己的行为”这句二十三年前的箴言,时至今日字字铿锵,振聋发聩,既照见当下部分公权力逾越边界、漠视私权的现实弊病,也深刻印证了宪法与民法典为公民构筑权利防线的重要意义。
法治的核心要义,从来都是对公权的约束,对私权的坚定保障。我国《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是公民权利的根本遵循,是公权力行使的行为边界,更是法治社会不可触碰的底线。民法典作为公民权利的宣言书与保障书,一脉相承宪法精神,为民事权利划定清晰边界,为各类侵权行为划定刚性警戒线,其立法初衷,正是要遏制肆意侵权的恶行,让每一个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坚实守护,让公权与私权各归其位,各行其道,互不逾越。
在魏耀荣先生所言的各类“恶人”中,最可憎的莫过于手握公权的“官府恶人”。这类人执掌人民赋予的公权力,却背弃初心使命,将公权当作谋取私利,肆意妄为的私器。把宪法的庄严规定抛之脑后,把民法典的权利红线视若无睹,他们的侵权行径,披着公权的外衣,比普通侵权的危害更甚,对法治根基的侵蚀也更为深远,当下最真切的写照,便是部分基层权力主体,无视业主合法的自治权利,以各类借口拖延,阻挠业主大会的成立与备案,这正是公权力肆意干涉公民私权的鲜活例证。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是《民法典》赋予业主的法定权利、是公民行使私有财产权,实现小区自治的核心途径,更是基层民主与法治建设的微观体现,业主的房产是合法私有财产,小区公共事务是业主私权的合理延伸,依法成立业主大会,是业主维护自身权益、监督物业服务、管理小区公共资产的正当诉求。而部分公权主体,本该依法履行指导与监督的职责,却反其道而行之;或设置重重壁垒拖延备案或无正当理由驳回申请,或变相增设备案条件,更有甚者为特定利益群体站台,用公权之手压制业主的合法诉求。这种行为本质就是公权私用、权力滥用,把业主的合法权益当作可以随意拿捏的附庸,是彻头彻尾的公权侵权,更是魏老先生笔下“官府恶人”的真实缩影。
此类公权侵权的根源,恰是先生所直指的自私贪婪与目中无人。部分掌权者心中无人民、眼中无法律,只看重自身私利与手中的权力,将公权异化为谋利的工具,将百姓的合法诉求视作权力行使的阻碍。他们无视宪法与民法典的刚性约束,不懂公权力的边界何在;妄图通过干涉业主自治,维护特定群体的不当利益,轻视群众合法权益,漠视基层民主的基本尊严。这般行径,不仅寒了民心,更亵渎了公权力的神圣性,严重消解着法治的公信力。
法治社会的构建,从来离不开对公权的刚性约束,更离不开对私权的坚定捍卫。民法典为侵权行为划定的警戒线,从来都不只针对普通民众,更对所有公权力主体有着同等的刚性约束。公权力的行使,必须恪守“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原则,权力越大,责任越大,约束也就越严苛。宪法第十三条的精神从不是一纸空文,而是公权力运行的根本准则;民法典的权利保障也不是一句口号,而是公民切实可享的法治红利。任何公权主体,无论职位高低,权力大小,都无权逾越法律的边界,无权干涉公民合法的私权行使。
二十三年岁月流转,魏耀荣先生的警示依旧振聋发聩,法治的进步与发展,始终需要直面问题的勇气,更需要坚守正义的初心与决心。我们期盼,每一位手握公权者都能常怀敬畏之心,敬畏法律,敬畏人民,敬畏手中的权力;我们更坚信宪法与民法典构筑的权利防线坚不可摧,任何肆意侵权的恶行,无论披着何种外衣,终将难逃法律的制裁与人民的唾弃。
守法治底线,拒公权滥用,让民法典的警戒线成为不可触碰的高压线,让宪法的神圣规定真正落地生根。唯有如此,方能涤清公权中的污浊,守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让法治的光芒照亮每一个角落,让各类侵权的“恶人”无处遁形,让公平与正义永远照亮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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