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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8日上午,宣州区农业农村局一级主任科员吴文彬带队走进《百姓热线》直播间,详细解读辖区农业农村重点工作职能,并现场与广大听众互动答疑、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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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题:
有听众想了解一下我们宣州区的禁渔区范围? 宣州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中队队长姚文军: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长江干流(安徽段)及其重要支流禁捕的通告》(皖农渔〔2020〕206号)的规定,宣州区禁渔区水域是水阳江干流和青弋江干流,也就是水阳江水东镇段至水阳镇段以及青弋江文昌镇段,上述水域暂定十年时间禁止捕捞,禁止垂钓。
热点问 “暂定十年时间”,那十年是从哪年开始,哪年结束? 宣州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中队队长姚文军:《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长江干流(安徽段)及其重要支流禁捕的通告》(皖农渔〔2020〕206号)明确规定,从2021年1月1日0时起,暂定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实行常年禁捕。
热点问题:
如果有人在禁捕水域垂钓,会面临哪些处罚? 宣州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中队队长姚文军:《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办法》明确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不得从事捕捞活动,不得垂钓。同时具体处罚方式要根据现场情况区分对待,首先是常见的在禁捕水域使用一人一杆一线一钩方式垂钓的,我们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 “在禁渔区、禁渔期违规垂钓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罚。如果不是一人一杆一线一钩,例如使用2根鱼竿垂钓或者1杆2钩在禁捕水域垂钓,将视为捕捞行为;如果是一人一杆一线一钩但是使用活饵,例如人们常说的飘虾、泥鳅钓;或者钓获物进行交易了,都将视为捕捞行为。我们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船舶”之规定进行处罚。如果钓获物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如中华鲟,没有及时放生或者已致死,我们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热点问题回复
问
在禁捕水域摸螺蛳是否允许? 答
渔业资源包括天然水域中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鱼、甲壳类、贝、藻和海兽类等经济动植物的总体,包括螺蛳、贝壳、螃蟹,因此在禁捕水域摸螺蛳是违法的,一旦发现有在禁捕水域垂钓、捕捞、摸螺蛳的行为,可以第一时间拍摄视频固定证据,然后拨打3023434或者拨打属地政府电话、110,进行举报。
问
宣州区有哪些地方是可以垂钓的? 答 宣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垂钓活动管理的通知》(宣农渔〔2021〕5号)明确规定,在宣城市禁渔区、禁渔期以外的无特殊规定的天然水域可以从事休闲垂钓活动,但必须遵守农业农村部、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休闲垂钓活动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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