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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市场监管局公布 2026年“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一批 之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 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为筑牢食品安全底线,宣城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网络餐饮领域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了一系列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网络餐饮从业者守法诚信经营,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旌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旌德惠吾餐饮服务经营部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和未按规定配备防蝇、防鼠卫生防护措施案
2025年11月6日,旌德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网络餐饮服务单位旌德惠吾餐饮服务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虽未发现举报所反映的具体情况,但在其后厨食品原料贮存柜中,执法人员查获3种已超过保质期且已拆封、处于待使用状态的食品原材料。此外,该店后厨灭蝇设备已损坏无法正常开启,现场也未设置任何捕鼠设备。
2025年12月18日,旌德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过期食品原材料、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过期原料已拆封并处于待用状态,已构成《食品安全法》所禁止的经营行为,灭蝇设备损坏、未设捕鼠设备,反映出其食品安全管理形同虚设。本案再次警示:外卖不是“法外之地”,线上线下必须同标同质。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督促经营者真正把消费者健康放在首位。
二、泾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泾县孙超小吃店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案
2026年3月25日和3月26日,泾县市场监管局对泾县孙超小吃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点单软件上向消费者提供“牛肉小串”和“羊肉小串”食品制售,且近期有销售记录。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原料贮存设备中发现的食材主要成分均为鸭肉,且点单软件中未发现当事人提供“鸭肉串”相关食品。
2026年4月24日,泾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掺假掺杂食品原材料及违法所得126元,并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使用掺假掺杂的食品原料冒充其他食品进行销售,严重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扰乱市场秩序,破坏诚实信用的经营环境。此案警示广大经营者,必须诚信合规经营,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切实守住食品安全与商业道德的底线。
三、宁国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宁国世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材料案
2025年12月18日,宁国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网络餐饮服务单位宁国世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凉菜间冰箱内发现五袋川海脆耳片、一袋调理熏鱼块,另在经营场所凉菜间货架上发现一瓶已开封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上述食品原材料均已超过产品标注的保质期。
2026年2月9日,宁国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过期食品原材料并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此案的查处警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须严格落实保质期管控、过期食材清理等责任,加强日常食品安全管理,合法经营,切实保障食品安全。
四、广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德许氏老鸭汤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25年11月8日,广德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有限公司对广德许氏老鸭汤馆采购的“生姜”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生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经查,当事人在采购上述“生姜”时,未向供货者索要进货票据,也未查验供货者资质及相关证明文件。涉案“生姜”仅作为配料使用,不单独计价收费,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2026年2月3日,广德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食品原料采购是食品安全第一道防线。本案中,商户片面忽视原料溯源与质量核验,即便作为配料的微小食材,若存在安全隐患,也可能损害消费者健康。该案警示各类餐饮服务主体,必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制度,严把食材准入关,杜绝不合格原料进入厨房。
五、宣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宣城米琼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案
2026年4月2日,宣州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外卖店铺宣城米琼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油烟机顶部有黑色物质,与投诉举证购买的外卖餐食中有黑色物质基本一致。经查,是因油烟机工作抖动,不慎掉入餐盘中导致。当事人将菜款全额退还投诉举报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026年4月20日,宣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及时处置外卖餐食混入异物投诉,既督促商家全额退还菜款,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又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外卖餐饮经营者形成震慑,倒逼其落实后厨卫生管理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畅通维权渠道,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保障感和维权底气,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六、郎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郎溪县昱小博小吃店虚假宣传案
2026年4月17日,郎溪县市场监管局对郎溪县昱小博小吃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在“淘宝闪购”平台开设的“青蔬麻辣烫麻辣香锅(开发区店)”网店中,多款商品页面标注的原料信息与实际销售商品配料不符:
商品“蟹足棒”页面标注原料为“蟹黄”,实际销售商品为“海欣百年鱼丸世家®仿蟹肉棒”;
商品“蟹味排”页面标注原料为“蟹肉”,实际销售商品为“升隆®夹心蟹味排”,其配料表显示主要成分为鱼糜,不含蟹肉成分;
商品“小酥肉”页面标注原料为“猪肉”,实际销售商品为“华鲁彭姐®小酥肉”,配料表显示主要成分为鸡肉。
当事人在网络销售过程中,对商品的原料信息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2026年5月21日,郎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严格确保线上宣传信息与实物一致,不得以虚假标注欺骗、误导消费者。本案提醒广大餐饮经营者,必须依法诚信经营,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强化对网络餐饮服务领域的监管,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七、绩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绩溪茉里餐饮咖啡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案
2026年3月12日,绩溪县市场监管局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绩溪茉里餐饮咖啡厅在美团外卖平台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发生变化未及时更新。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已公示已变更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未在美团外卖平台及时更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2026年3月23日,绩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通过依法立案查处,及时督促当事人整改到位,规范日常经营管理,对辖区内线下和线上餐饮服务经营者形成警示,有效规范餐饮服务经营秩序,强化经营者守法自律意识,切实保障群众餐饮消费安全与合法权益。
来源 | 宣城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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