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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关于电子计价秤新规的提醒告诫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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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3-10 12: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来自: 中国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各电子计价秤生产、销售企业及使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计量市场秩序,强化电子计价秤防作弊监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电子计价秤型式评价大纲(试行)》(JJF2184—2025)已于2026年1月8日起正式实施,《电子计价秤检定规程(试行)》(JJG1204—2025)将于2027年1月8日起正式实施。   

一、电子计价秤型式评价大纲和检定规程新规适用范围

新规适用于最大秤量不大于100kg,中准确度级和普通准确度级的电子计价秤的型式评价和检定,涵盖了集贸市场、商场超市、流动商贩等交易场所零售用电子计价秤产品。  

二、电子计价秤新规的核心变化   

(一)开壳锁机,授权解锁。电子计价秤外壳一旦被打开,将自动锁机,仅被授权人员可通过高保密性动态密码解锁,从源头杜绝拆机改装。   

(二)唯一身份,全程可溯。每台电子计价秤出厂须具备唯一性身份信息(生产码、维修码等),强制检定和日常监管时,通过制造商提供的查验平台实现出厂唯一性信息与现场产品信息的一致性核查,核查不符时,则可认定为假冒或无证产品,不得进入市场。   

(三)统一“三码一封”。生产码、维修码、检定码及铅封必须完整有效,方可进行检定,实现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检定关键环节的信息规范和安全防护。   

三、对相关经营主体的要求

(一)电子计价秤生产企业。对照型评大纲加快开展产品技术升级改造,完善产品防作弊设计及唯一性信息标识管理,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电子计价秤型式批准。2026年1月8日起,不得再生产和销售不符合新颁布的型评大纲要求的贸易结算用电子计价秤。

(二)销售企业。2026年1月8日起,不得再销售未取得型式批准证书、不符合新型评大纲技术要求、唯一性身份信息缺失或无效、“三码一封”不完整及铅封破损的电子计价秤。加强进货查验,建立并执行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如实记录进货查验情况。   

(三)使用单位。对在用电子计价秤开展全面自查,2026年1月8日后新增或更换的电子计价秤,必须选用符合新颁布的技术规范要求的电子计价秤产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及计量技术机构开展强制检定,确保所用电子计价秤量值准确、合规使用。原型号电子计价秤经强制检定合格的,可以使用至2027年1月7日,2027年1月8日起必须使用符合《电子计价秤型式评价大纲(试行)》(JJF2184—2025)的电子计价秤,满足“开壳锁机、三码一封、唯一性核查”等技术要求,现有合规网联电子计价秤可使用到2030年1月8日,到期须更换。

广德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电子计价秤计量监管力度,对计量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公开曝光违法案例。请各相关方严格遵守本告诫书要求,规范自身行为,共同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监督举报电话:12315



附件:符合《JJF 2184—2025 电子计价秤型式评价大纲(试行)》要求的电子计价秤选购指南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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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26-3-11 15:2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河北来自: 河北
,值得仔细阅读。
3#
发表于 2026-3-12 13:3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安徽宣城来自: 安徽宣城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各市场宣传巡检执法力度,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
4#
发表于 2026-3-13 13:4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河北来自: 河北
,收藏起来。
5#
发表于 2026-3-13 21:43 TA使用手机在宣城论坛发帖啦※★☆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安徽来自: 安徽
全都一样执行!
6#
发表于 2026-3-14 11:5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河北来自: 河北
7#
发表于 2026-3-15 19:2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河北来自: 河北
,顶一下让更多人看到。
电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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