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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里克尔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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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发表于 2023-4-20 19:44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来自: 中国
里克尔梅 发表于 2023-4-20 19:23
怪别人敏感? 钻牛角尖 ? 罗里吧嗦,绕来绕去。别解释那么多。

是男人不?上面的话白纸黑字,你自 ...


你这互斥个毛线啊,
你这是陷阱题目,
逼我承认是造谣。
你这不仅是侮辱我的人格,
还试图侮辱我的智商啊?

我来出题,这题是这样的:

A:自己有证据并出示证据证明事实;
B:没有证据但基于常态做出合理判断。

我选B。

我的判断可能是有偏差的,
但是否具有合理性?
我已解释了,不再赘述。
你解释了,我明白了,
我承认可能有偏差,
同时进一步解释:

即便是你去要的证书,这也没啥问题啊,
你掏了银子,去按规定要捐款证书,本就是你的权利。


你继续按照自己的设定逻辑,
嘲讽我不是男人,问我长鸡巴了没?
这就是赤裸裸的侮辱人了,知道不?

不过问我长没长鸡巴?
如果你设定两个答案:

A:长了
B:没长。

这才是标准的互斥性提问!

我选:A.

薛定谔的猫有没有长鸡巴,
有可能是第三种答案。



50#
发表于 2023-4-20 19:5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来自: 江苏
省略号 发表于 2023-4-20 11:44
你这互斥个毛线啊,
你这是陷阱题目,
逼我承认是造谣。


你没有证据,当然是造谣。我侮辱你人格?你没有证据凭空脑补、对别人阴阳怪气的时候咋这么开心?

不要绕来绕去一大堆。是个男人就简单直接点。

51#
发表于 2023-4-20 19:5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来自: 中国
里克尔梅 发表于 2023-4-20 19:50
你没有证据,当然是造谣。我侮辱你人格?你没有证据凭空脑补、对别人阴阳怪气的时候咋这么开心?

...

好吧,我觉得我解释的已经够清晰地了,你爱怎么理解怎么理解吧。
52#
发表于 2023-4-20 21:0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来自: 江苏
省略号 发表于 2023-4-20 11:56
好吧,我觉得我解释的已经够清晰地了,你爱怎么理解怎么理解吧。

罗里吧嗦一大堆,还是不敢选。
53#
发表于 2023-4-20 21:28 TA使用手机在宣城论坛发帖啦※★☆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来自: 中国
里克尔梅 发表于 2023-04-20 16:46
还有这么无耻的,写了一大堆,我们到此为止。

最后总结:都是你一个人的错。而且还是你的性格缺陷导致。

你们全家性格缺陷。

其实你也不是什么好鸟,不要再装逼了,好吧
54#
发表于 2023-4-20 21:4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来自: 中国
“没有证据但基于(常态)做出(合理)判断,并公开发表自己的意见,但发表的意见和事实不符,就是自己凭空脑补造谣。

从刑法学的角度分析,其符合诽谤罪的构成要件。

一、诽谤罪客观要件
诽谤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诽谤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根据司法解释(太长,自己去找),在网络上发表就是散布。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诽谤罪。本案不构成诽谤罪,但构成诽谤行为。

二、诽谤罪主体要件

诽谤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诽谤罪。

三、诽谤罪主观要件

诽谤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四、出于“过分自信”,实施了诽谤行为,如何评价
(一)确实出于过分自信,自身知识的缺陷,误认为自己的判断符合客观实际情况的,是过失犯罪。但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诽谤罪的过失犯罪(基本没有,刑法普遍观点把这一类情况认定为故意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故意犯罪需要负刑事责任。


(二)自诉被告人陈述/辩称,出于“过分自信”,没有实施诽谤罪的主观要件。
(1)自述被告人的陈述/辩称,须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刑法的普遍观点,不认为“过分自信”理由成立,原因如下:

①在认识特征上,过于自信的过失表现为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同时又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如果行为人在行为时,根本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则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而可能成立疏忽大意的过失或意外事件;如果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而不是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则属于直接故意,而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所谓“轻信能够避免”,是指行为人在预见到结果发生的同时,又凭借一定的主客观条件,相信自己能够避免结果的发生,但所凭借的主客观条件并不可靠。轻信能够避免主要表现为:其一,行为人过高地估计了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其自身的和客观的有利因素;其二,行为人过低地估计了自己的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程度。轻信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心理区别于其他罪过形式的重要特征,也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得以成立的根本原因。
②在意志特征上,过于自信的过失表现为行为人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即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的。行为人之所以实施行为,是因为他轻信能够避免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行为人虽然没能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其往往会根据自己的认识,采取一定的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措施。
本案中,危害结果的发生,是符合行为人意志的,即贬损二妹的社会评价行为人希望自己陈述的内容为真,用自己的“自信”为“事实为真”背书。不属于“过失犯罪”,而是“故意犯罪”。

(三)无论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过分自信”是否成立,被告人需对侵权结果承担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句话,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独立承担民事义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不评价是否出于故意)


五、建议,刑事自诉
二妹提起刑事自诉,追究刑事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管辖法院:宣城论坛服务器所在地、宣城论坛营业执照注册地、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自诉。
例:
宣城论坛服务器所在地: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宣城论坛营业执照注册地: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实施犯罪时,自诉被告人在皖南医学院附属弋矶山医院使用医院无线网;二妹在南京市鸡鸣寺求姻缘,使用鸡鸣寺的无线网,则: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二妹的实际居住地:挹华里13号,则: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55#
发表于 2023-4-21 00:0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来自: 中国
勘误:
一、诽谤罪客观要件
……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诽谤罪。本案不构成诽谤罪,但构成诽谤行为。

因未经仔细检查,现将笔误订正为: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诽谤罪。本案被害人所受的不法侵害,估计达不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但构成诽谤行为。

56#
发表于 2023-4-21 07:2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来自: 中国
1006 发表于 2023-4-21 00:05
勘误:
一、诽谤罪客观要件
……

乖乖,你这人城府太深,让人毛骨悚然,细思极恐!
我这种判断,都能给你分析成诽谤罪,
你这是要想把我投监的节奏啊,
我们俩有这么大仇恨吗?

小里子和我辩论,心中有气,是因为我调侃戏谑了他一些话,
即便过程中骂了我妈,骂了我是苍蝇,
我都持理解态度,从不上纲上线,
只是指出他这种习惯性骂人用语不好。

你背后插刀,挑拨离间,恶意歪曲法理和事实,
还试图把网络辩论探讨上升到线下讨伐。

人性之恶,叹为观止!

电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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