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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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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左右,不要怂,快来告诉大家,为什么普通人会畏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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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发表于 2023-4-22 12:28 TA使用手机在宣城论坛发帖啦※★☆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安徽来自: 安徽
法律不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工具吗?这个世上只有一个道理,拳头大才是硬道理!普通人怕的是法律吗?
50#
发表于 2023-4-22 14:27 TA使用手机在宣城论坛发帖啦※★☆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来自: 中国
左or右 发表于 2023-04-22 09:15
咳咳,数字哥,你在跟谁说话呢?空气吗?这个是你的场外求助热线吗,原来你背后还有帮手啊!

拥有论坛权限还是好,能看到我所看不到的东西。

咋了,现在又不承认对我的诽谤了?

你说我想犯罪,显然符合刑法上诽谤的构成要件。

你在公开场合多次说对方法盲,还有盲眼这些词语,在没有事实根据的基础上,显然属于民法上对他人人格上的侮辱,侵犯了我的名誉权。即使对方对法律知识掌握缺乏,你也不能在公开场合多次说对方法盲和盲眼这些词语,因为这对他人人格上的侮辱是事实存在的,而你必须要承担你对他人人格侮辱的责任。

在非法律专业人群中,我对法律的基本的了解和释意,我自认为是能超过90%的人,我是法盲,那别人是什么,是什么在支撑你的心理优越感

作为法律工作人员,你利用对专业知识的掌握(但也有可能你熟练使用网络搜索能力),持续输出对方是法盲的概念,说实话,让人不齿

从一开始这种对话,你就没有采取一种对等的原则,显示对别人尊重。

当这个辩论题目结束之后

你还腆着脸要求我再跟你过招

你是谁啊?

你配吗?

我有这个义务吗?法律规定我有这个义务吗?我可以拒绝吗?

你让我阐述为什么普通人会对法律产生恐惧?

在昨晚的过程中,我已经详细的说明,并通过你的现身说法诠释了我的观点。

这时候你还妄想跟我耍赖,再去重复昨天的过程

辩论已经结束了

你去找愿意跟你玩的人去玩吧

比如说你可以再去找一下省略号,假如他愿意理睬你的话。

估计他不愿意理睬你

本来是辩论,上升到了人身以及名誉。其次-对于他来说-这件事他是有通过事件发酵扩大影响力来牟利的可能性更大。法律制定之初是起到限制和威慑的作用,民众对于法律要有畏惧感,才能更好起到作用,所以才有规定法律制定者不允许从事相关工作。有的人就喜欢打擦边球钻空子。
51#
发表于 2023-4-22 14:54 TA使用手机在宣城论坛发帖啦※★☆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来自: 中国
都是很厉害的样子!
52#
发表于 2023-4-22 16:2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安徽来自: 安徽
人人都该敬畏法律。
53#
发表于 2023-4-22 19:38 TA使用手机在宣城论坛发帖啦※★☆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苏州来自: 江苏苏州
左or右 发表于 2023-4-22 01:15
咳咳,数字哥,你在跟谁说话呢?空气吗?这个是你的场外求助热线吗,原来你背后还有帮手啊!

拥有论 ...

把你姐姐姐夫拉开pk一下。

点评

我真怀疑你的智商  发表于 2023-4-22 20:55
54#
发表于 2023-4-23 08:4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来自: 中国
里克尔梅 发表于 2023-4-22 19:38
把你姐姐姐夫拉开pk一下。

你这小屁孩就永远长不大的那一种
55#
发表于 2023-4-23 09:2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来自: 江苏
左or右 发表于 2023-4-23 00:46
你这小屁孩就永远长不大的那一种

让我们见识一下集聚法官、律师和学者为一身的法律行业巨头是什么样子的!顺便杀杀这数字哥的锐气。
56#
发表于 2023-4-23 09:2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来自: 中国
里克尔梅 发表于 2023-4-23 09:27
让我们见识一下集聚法官、律师和学者为一身的法律行业巨头是什么样子的!顺便杀杀这数字哥的锐气。

你兄弟前面都已经举白旗投降了,谁伤谁的锐气

无论他怎么反悔

事实摆在那

已经没有更改的可能了
电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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