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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25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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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安徽宣城来自: 安徽宣城
第十二条 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出生满三个月后十五日内或者狂犬病免疫有效期届满前,携带犬只到农业农村部门指定的狂犬病免疫机构接种狂犬病疫苗,领取狂犬病免疫证明。
第十三条 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免疫后十日内携带犬只免疫证明,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场所办理犬只准养登记,领取登记证和犬只标识。
第十七条 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应当为犬只佩戴犬只标识并采取系犬绳(链)等措施,在重点管理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楼道、电梯及人员密集场所,采取怀抱犬只、收紧系犬绳(链)等措施,并主动避让他人;
(二)单位饲养的犬只不得离开饲养场所,因免疫、诊疗等原因确需离开的,应当装入犬笼;
(三)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四)不得进入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学校、图书馆、博物馆、城市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游乐场、候车(机、船)室等室内公共场所和设置有犬只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
(五)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员的同意;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养犬人不得在居民区楼道、架空层、绿地、非经营性车场车库等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养犬;不得放任或者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以上是宣城市养犬条例,你可以对照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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