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级湿地公园非法捕捞?判刑!
来源:江阴市人民法院
202308/23
长荡湖是江苏十大淡水湖之一,江苏金坛长荡湖国家级湿地公园于2018年12月正式授牌。被告人竟然在该水域非法捕捞,危害水域生态系统安全,被法院判刑罚款。
2021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成某宝、成某卫时分时合,在常州市金坛区长荡湖水域,使用电瓶、逆变器、带线抄网等工具,采用“电捕鱼”的方式多次非法捕捞白条鱼等渔获物,共计价值3.22万元。期间,成某宝主要负责电鱼、卖鱼,成某卫主要负责开船。仇某某在明知成某宝等人所售水产品系非法捕捞所得情况下,仍予收购,共计价值1.47万元。审理期间,仇某退赔违法所得、预缴渔业资源损失赔偿费用共计1.5万元。
本案由常州市金坛区检察院向江阴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成某宝、成某卫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价值一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仇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确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手段、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判处成某宝有期徒刑十个月,成某卫有期徒刑七个月,仇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责令成某宝、成某卫退赔违法所得共计3.22万元,三被告人赔偿渔业资源损失等共计11.68万元。
电捕鱼破坏长荡湖渔业资源及水域食物链,打破长荡湖生态系统平衡和稳定,危害水域生态系统安全。法院依法对既不退出违法所得,又不缴纳渔业资源损失的两名被告人判处监禁刑,同时对收购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被告人判处刑罚,并责令被告人赔偿渔业资源损失,通过增殖放流等方式用于长荡湖环境资源保护。湿地是“地球之肾”,湿地保护事关国家生态安全。增强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长荡湖水质已达Ⅲ类标准,作为长江、太湖之间重要的调蓄性过水湖泊,稳定的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健康的湿地功能,对于环太湖流域水环境安全、湿地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重点打击“电毒炸”“绝户网”等非法作业方式,同时突出对非法捕捞、运输、经营进行全链条打击,为保护湿地生物多样性贡献司法力量。(澄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