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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在国家级湿地公园非法捕捞?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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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6 07: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安徽宣城来自: 安徽宣城
在国家级湿地公园非法捕捞?判刑!
来源:江阴市人民法院
202308/23

  长荡湖是江苏十大淡水湖之一,江苏金坛长荡湖国家级湿地公园于2018年12月正式授牌。被告人竟然在该水域非法捕捞,危害水域生态系统安全,被法院判刑罚款。

  2021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成某宝、成某卫时分时合,在常州市金坛区长荡湖水域,使用电瓶、逆变器、带线抄网等工具,采用“电捕鱼”的方式多次非法捕捞白条鱼等渔获物,共计价值3.22万元。期间,成某宝主要负责电鱼、卖鱼,成某卫主要负责开船。仇某某在明知成某宝等人所售水产品系非法捕捞所得情况下,仍予收购,共计价值1.47万元。审理期间,仇某退赔违法所得、预缴渔业资源损失赔偿费用共计1.5万元。

  本案由常州市金坛区检察院向江阴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成某宝、成某卫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价值一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仇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确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手段、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判处成某宝有期徒刑十个月,成某卫有期徒刑七个月,仇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责令成某宝、成某卫退赔违法所得共计3.22万元,三被告人赔偿渔业资源损失等共计11.68万元。

  电捕鱼破坏长荡湖渔业资源及水域食物链,打破长荡湖生态系统平衡和稳定,危害水域生态系统安全。法院依法对既不退出违法所得,又不缴纳渔业资源损失的两名被告人判处监禁刑,同时对收购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被告人判处刑罚,并责令被告人赔偿渔业资源损失,通过增殖放流等方式用于长荡湖环境资源保护。湿地是“地球之肾”,湿地保护事关国家生态安全。增强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长荡湖水质已达Ⅲ类标准,作为长江、太湖之间重要的调蓄性过水湖泊,稳定的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健康的湿地功能,对于环太湖流域水环境安全、湿地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重点打击“电毒炸”“绝户网”等非法作业方式,同时突出对非法捕捞、运输、经营进行全链条打击,为保护湿地生物多样性贡献司法力量。(澄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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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1-6 07:54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安徽宣城来自: 安徽宣城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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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6 08:0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安徽淮南来自: 安徽淮南
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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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9 17:14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安徽宣城来自: 安徽宣城
政府行为不违法,个人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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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9 18:4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来自: 中国
拭目以待     
6#
发表于 2023-11-9 18:4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来自: 中国
拭目以待
7#
发表于 2023-11-9 19:03 TA使用手机在宣城论坛发帖啦※★☆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安徽淮南来自: 安徽淮南
瞎扣帽子。宛陵湖湿地公园岂能与扬子鳄自然保护区相提并论,引用条法错了
8#
发表于 2023-11-9 19:35 TA使用手机在宣城论坛发帖啦※★☆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安徽淮南来自: 安徽淮南
看牌子宛陵湖还是个省级湿地,把捕的鱼放到水阳江去
电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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