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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小型服装加工经营点安全整治工作标准 1.严禁开设在居民楼内或与居住建筑在同一栋楼;含楼下开设服装加工厂、楼上住人。 2.严禁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场所存在生 产、住宿、经营或储存“三合一”现象。 3.严禁场所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如住宅小区车 库、地下室等场所。 4.严禁场所室内生产、生活无法彻底分离,生活区无法设 置独立的疏散出口的。 5.场所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或易燃材料搭建的临时房屋或屋顶、围护结构、房间隔墙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或易燃材料搭建的,一律立即拆除。 6.场所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7.严禁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8.场所内严禁设置厨房。 9.严禁场所内停放电动车或对电瓶车进行充电。 10.严禁堵塞或占用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部位。 11.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电源插座。 12.严禁使用电(磁)炉、电取暖设备等大功率电热设备。 13.严禁生产期间在场所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14.严禁在场所内吸烟。 15.窗口、阳台等部位严禁设置封闭金属栅栏。 16.建筑内必须配备灭火器(每120㎡不得少于4具,且每具灭火器不得少于3KG)、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器材。 17.电气线路明敷时应穿金属管或阻燃塑料套管进行保护。 18.场所每层安全出口不得少于2个,每个出口净宽度不得少于1.1米;(如设有疏散楼梯的,疏散楼梯数量不得少于2部,且净宽度不少于1.1米,楼梯材质不得为木质)。 19.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制鞋、制衣、玩具等服装来料加工企业的厂房,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禁止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以及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改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途。 21.设置在工业厂房中的服装等来料加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手续。 22.应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演练;同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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