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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发表于 2024-4-29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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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安徽来自: 安徽
至少有这样几个事情:
1.选聘物业公司或合同续签(这里指后期物业管理)。一般大的小区,物业公司的利润空间还是蛮大的,所以,一个物业公司要想把业务拿下来或者继续承包期满后继续做下去,必须首先要取得业委会的认可,这里存在“勾结”的可能;
2.属于业主的公共维配套用房经营收入分摊比例确定。法规对这一块只做了原则性要求,即可以给物业公司为此而付出的成本,但现实中,各类分配比例都有,有三七分的,五花八门,但你不要小看这一块蛋糕,有的大点的小区,上百万的收入都可能,而物业所谓的成本,也只是平常收费、小的维修什么的,实际支出不大,但即使是三七分,一下子都能搞个几十万,因此,是按物业实际成本分还是按比例分,必须首先要取得业委会的认可,这里也存在“勾结”的可能;
3.公共配套设施的维修。一般物业合同中会明确一些小的维修费用包含在物业费中了,大点的维修需要动用公共维修基金,但大修还是小修?选谁修?花多少钱修?首先,必须首先要取得业委会的认可,这里也存在“勾结”的可能;
4.还有前面网有提到的什么广告费等收入。负责一些的业委会就会将这比钱收回到业主这来,不负责任的,就归物业了,因此,如果物业想在这些方面搞门道,必须首先要取得业委会的认可或默认,这里也存在“勾结”的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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