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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华邦漏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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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请工商和公安帮助解决胜利渔村余额不退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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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楼主| 发表于 2024-5-9 21:22 TA使用手机在宣城论坛发帖啦※★☆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来自: 中国
他山之玉 发表于 2024-5-8 16:44
你们已从购卡优惠中得到实惠了、占到了好处和买到了便宜,现在店倒了,假如他是公司,对方只承担有限责任哦 ...

什么样的游戏规则?不法不用成本吗?
34#
发表于 2024-5-10 09:1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安徽合肥来自: 安徽合肥
35#
发表于 2024-5-10 10:2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安徽来自: 安徽
杨桥 发表于 2024-5-5 17:14
这算不上侵占吧?

侵占,是保管别人的物品,然后占为己有。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我个人理解,未提供服务的部分,即卡上的余额,应该属于“保管”一类的性质。“预收”的钱,除去消费者自愿放弃的,严格意义上,还不能算是“店老板”的钱。
当然,水平有限,不一定正确,敬请指正。
36#
发表于 2024-5-10 10:2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安徽来自: 安徽
华邦漏水 发表于 2024-5-6 17:28
谢谢高人。

你的意思是需要每个受害者都聘请一个律师去起诉同一个老赖,打官司吗?

我个人认为,由于侵占罪有数额的门槛,反而,受害者一块起诉,才有可能达到入罪的最低标准。
37#
发表于 2024-5-10 10:3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安徽来自: 安徽
杨桥 发表于 2024-5-5 17:14
这算不上侵占吧?

侵占,是保管别人的物品,然后占为己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明确,未按约定提供服务的,应该退回余款。我个人理解,这里的预付款,有代为“保管”的性质,不一定正确。
另外,如果店主这种行为是蓄意的,且数额较大,完全可以构成“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38#
发表于 2024-5-10 11:22 TA使用手机在宣城论坛发帖啦※★☆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来自: 江苏
你充值吃饭喝酒时怎么不喊人家,跑了还找人家
39#
发表于 2024-5-10 17:4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安徽宣城来自: 安徽宣城
颛顼的后裔 发表于 2024-5-10 10:23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 ...


刑法入罪是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你这个是典型的类推解释。

充值消费,这个是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充值双方成立一个合同。充值方享有合同债权。

货币的所有权一定以及肯定是转移给商家了,不可能存在商家“代为保管”一说。

货币是特殊的物,遵循占有即所有的原则。

换个思路,如果你预付了一笔预付款给一家开发公司买房,恰好这开发公司破产了

这时候,你的预付款怎么处理?如果预付款的所有权是你的,开发公司仅仅是“代为保管”,你作为所有权人,是否享有取回权?显然不可能。

你这时候只享有普通债权或者优先债权(首套房的情况下)。

当然,如果你能证明商家明明快要倒闭了,仍然通过充值的方式收了一大笔钱,然后卷包跑路,符合诈骗或者合同诈骗的特征,那是另外一回事了。

所以,充值消费,其本质上是将对货币的物权所有权,转化成合同债权。一般情况下,物权所有权的法律位阶肯定是大于债权的。物权所有权具有排他性、对世性,债权只享有相对性,效力完全不对等。

以上纯属个人见解。


40#
发表于 2024-5-10 21:1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安徽宣城来自: 安徽宣城
我也还剩小2000,气死了
电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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