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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发表于 2024-5-10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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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安徽宣城来自: 安徽宣城
刑法入罪是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你这个是典型的类推解释。
充值消费,这个是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充值双方成立一个合同。充值方享有合同债权。
货币的所有权一定以及肯定是转移给商家了,不可能存在商家“代为保管”一说。
货币是特殊的物,遵循占有即所有的原则。
换个思路,如果你预付了一笔预付款给一家开发公司买房,恰好这开发公司破产了
这时候,你的预付款怎么处理?如果预付款的所有权是你的,开发公司仅仅是“代为保管”,你作为所有权人,是否享有取回权?显然不可能。
你这时候只享有普通债权或者优先债权(首套房的情况下)。
当然,如果你能证明商家明明快要倒闭了,仍然通过充值的方式收了一大笔钱,然后卷包跑路,符合诈骗或者合同诈骗的特征,那是另外一回事了。
所以,充值消费,其本质上是将对货币的物权所有权,转化成合同债权。一般情况下,物权所有权的法律位阶肯定是大于债权的。物权所有权具有排他性、对世性,债权只享有相对性,效力完全不对等。
以上纯属个人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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