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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 注意谨言慎行,切不可口无遮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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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24-8-13 17:39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湖北咸宁来自: 湖北咸宁
近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一女子在网络社交平台辱骂、诋毁中国国家队运动员和教练员。

经查,王某(女,38岁,居住地:广州市番禺区)自2024年5月以来,在网络社交平台上多次发表辱骂、诋毁中国国家队运动员和教练员的言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涉嫌扰乱网络秩序和公然侮辱、诋毁他人,目前,嫌疑人王某已被广州番禺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
2024年8月13日

2#
 楼主| 发表于 2024-8-13 17:4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咸宁来自: 湖北咸宁
这并非第一例。8月6日,@平安北京大兴 通报:


近日,接群众举报,在巴黎奥运会乒乓球女单决赛后,有网民在微博平台发表诋毁运动员和教练员信息。对此,警方迅速开展调查,将犯罪嫌疑人贺某某(女,29岁)抓获。经查,该人恶意编造信息、公然诋毁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目前,大兴公安分局已依法将贺某某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3#
 楼主| 发表于 2024-8-14 11:43 TA使用手机在宣城论坛发帖啦※★☆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湖北来自: 湖北
4#
发表于 2024-8-14 11:5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安徽宣城来自: 安徽宣城
呲牙是要付呲牙费的!
5#
发表于 2024-8-14 11:54 TA使用手机在宣城论坛发帖啦※★☆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北京来自: 北京
网上这种信口开河的法盲太多了

网络暴露他人信息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因此,未经他人同意,在网络上公开暴露他人的私人信息,如姓名、住址、电话号码等,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

二、网络暴露他人信息可能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表明,不仅侵犯了个人隐私权,还可能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制裁。法规

三、网络暴露他人信息的其他法律后果

除了可能构成犯罪外,网络暴露他人信息还可能面临其他法律后果。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此,即使不构成犯罪,网络暴露他人信息的行为也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网络诽谤罪,是指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并且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在互联网背景下,网络诽谤事件日益增多,因此网络诽谤罪也因此孕育而生。网络诽谤严重扰乱了正常网络秩序,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广大网民的思维习惯。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明确网络诽谤入罪标准,即谣言被转发超500次可判刑,明知诽谤仍提供帮助以共同犯罪论处。
6#
发表于 2024-8-14 11:5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安徽宣城来自: 安徽宣城
网上行为普法教育
7#
发表于 2024-8-14 12:27 TA使用手机在宣城论坛发帖啦※★☆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8#
发表于 2024-8-14 12:5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安徽宣城来自: 安徽宣城
还有个脑残粉,8月6日晚,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官方微博发布情况通报称,近日,接群众举报,在巴黎奥运会乒乓球女单决赛后,有网民在微博平台发表诋毁运动员和教练员的信息。对此,警方迅速开展调查,将犯罪嫌疑人贺某某(女,29岁)抓获。经查,该人恶意编造信息、公然诋毁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目前,大兴公安分局已依法将贺某某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普通中国老百姓是希望中国拿金牌,脑残粉是希望自己偶像赢,说脑残粉可能都抬举了,也许跟我一样,奥运之前都不知道中国乒乓球队现役主力队员是哪几个。

以为网络是法外之地,以为自己多牛逼能在网上带得起节奏,现在好了,刑拘,有案底了。
电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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