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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枫林唱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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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回复] 请宣州区物管办正面回复《被恶邻和物业欺压走投无路,小民发帖,跪求公道》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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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发表于 2024-11-14 15:39 TA使用手机在宣城论坛发帖啦※★☆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来自: 中国
别跪求了,站起来吧
42#
发表于 2024-11-14 15:4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广东深圳来自: 广东深圳
守规矩的寸步难行,处处碰壁
张牙舞爪的肆无忌惮,横行无阻
拿着工资得过且过,敷衍拖延
43#
发表于 2024-11-14 16:1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来自: 中国
楼主还是一而再、再而三的克制,总希望通过正规的组织程序协调解决问题,值得表扬
44#
发表于 2024-11-14 16:2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来自: 中国
江南晨曦 发表于 2024-11-14 07:47
守规矩的寸步难行,处处碰壁
张牙舞爪的肆无忌惮,横行无阻
拿着工资得过且过,敷衍拖延

这就是现实! 你还无法也无力改变!

城市套路深,那就回农村;农村路也滑,意愿也难达!
45#
发表于 2024-11-14 17:2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来自: 中国
还没有解决?
46#
发表于 2024-11-15 08:1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安徽来自: 安徽
人都是逼出来的
47#
发表于 2024-11-15 08:3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安徽宣城来自: 安徽宣城
买房楼层不重要,最重要的是能否遇到好邻居,邻居好,住着才舒服顺心!
48#
发表于 2024-11-15 09:0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安徽阜阳来自: 安徽阜阳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拿走不谢。



第七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以及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改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途;

(五)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六)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或者违反规定悬挂、张贴宣传品;

(七)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八)损坏公共绿化及其附属设施;

(九)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污水和杂物,焚烧垃圾;

(十)违反规定停放车辆;

(十一)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十二)违反规定饲养宠物;

(十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用途的,由业主委员会根据管理规约约定进行协调、处理;协调处理不成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至十一项规定的,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电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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