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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不多说,直接切入正题:
教体局回复1:关于协会运作及财务管理:市教体局、市民政局每年都对我市体育协会的活动开展与财务管理等工作开展年度检查,均合格。我局将持续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督促各协会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财务支出。
我的疑问1:什么叫活动开展检查合格?哪项活动开展会不合格?就譬如老赵骑行,你能说他们骑行违法违规?显然不是,那么这样的回复是不是就是走过场、搞敷衍?另外,作为体制内机构,什么叫财务管理检查合格?我看不只是要检查合格,而且要使用合规吧!毕竟合格和合规在词义上也是迥异的吧!而且政府专项资金使用审计局、财政局也要专项审查吧!不是老子查儿子举贤不避亲这么简单吧!最后诟病一下,作为行业主管部门,你们怎么能用督促而不用监督一词呢?监督具有强制管理属性,强调对行为的监察与规范;而督促侧重推动执行,通常不具有强制力。花纳税人的钱,只督促不监督,于法于情它也说不通啊……
教体局回复2:关于支持协会的经费:今后我们将积极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把“群众满不满意”作为首要标准,充分考量协会规模、活动开展及服务群众等工作成效,对支持协会的经费进行综合研定和动态调整,力求让每一分钱都花在最需要的地方,让协会更好地发挥群众性体育活动平台载体作用。
我的疑问2:这样的回复是否有避重就轻、泛泛而谈之嫌?今后将如何如何,那是未来的事情。是否据此推断以前和现在都没聆听群众的呼声和意愿?至于如何综合研定,如何动态调整,都只是强调你们主管部门的工作方向,这具有完全的主观倾向性,自始至终都未提及一句: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教体局回复3:关于协会机构组成人员:市围棋协会、市游泳协会等社会体育组织机构组成人员均按照程序报批同意后,依照各协会章程由会员选举产生。
由于我们工作不够细致严谨,未能充分考虑到群体科负责人不宜在市级体育单项协会任职,目前我局已调整群体科负责人,市围棋协会会长调整工作正在按程序办理。
我的疑问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之规定:县及县以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包括正科级)不得兼任任何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含法定代表人、会 长、副会长等职位)。这里强调的是“不得”,而不是回复中的“不宜”,好像这两个词语的属性不一样吧!
三个疑问,烦请教体局澄清一下,以正视听,至于小李子嬉笑怒骂之间的灵魂拷问,我还是鼎力支持的。
最后想弱弱的问一下:骑行和围棋个人感觉属于小众体育项目,具有一定的专业属性,能纳入群众体育活动范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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