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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8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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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安徽来自: 安徽
第三,收费方案征求意见主体错误,程序混乱。
根据《价格法》第二十三条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根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具体定价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和停放服务供求关系确定。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第七条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
可能为了能够简化审批,他们将之推定为“非自然垄断商品”,其实,对于自然垄断的判断标准之一就是:该行业现成的市场结构为只有一个或者几个提供相似或相同产品的卖者。换句话讲,就是该行业的现行市场为垄断或者寡头的不完全竞争市场。所以,利用路边停车收费当属“自然垄断经营”!
因此,按照法律和法规要求,路边停车收费必须由“垄断经营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建立听证会制度,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也就是说,征求意见的主体应该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经营企业申请,再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召开听证会,最后审批确定价格的程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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