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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和气生财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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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学习卡片:新修订《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重点干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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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2-28 15:38 TA使用手机在宣城论坛发帖啦※★☆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安徽宣城来自: 安徽宣城
左or右 发表于 2026-02-28 14:35
监督升级:引入“业主监事会”或独立监事。

该提议脱离实操、违背人性,不可取,明显缺乏业委会实际运作经验,属于脱离现实的想当然式决策。

该提议看似完善监督机制,实则未充分理解基层小区治理逻辑与中国人性特点。

业委会是怎么产生的?

业委会由全体业主基于信任依法投票选举产生,是代表业主行使公共权益的公益服务组织,没有工资报酬,需要承担做事的风险和压力。而业主监事会的设立初衷,本质上是对业委会的不信任与监督对立,其设立逻辑与业委会信任投票存在根本性矛盾。若业主对业委会缺乏信任,当初便不应投票选举;若监事会成员具备更强的专业能力与履职素养,理应直接参选业委会履职;若以“不信任”为前提设立监事会,后续若业主对监事会产生质疑,又该设立何种组织进行约束,这样一来,监督体系将陷入无限循环的内耗。

现行法律法规已赋予单个业主对业委会完整的监督权、撤销权与知情权。

业委会成员均为无偿公益奉献,需承担小区治理的具体事务、付出大量时间精力。而监事会无需承担实操工作,仅以监督为名对业委会履职进行挑剔、质疑,极易滋生“只挑刺不干事、享权力不担责”的不良风气,导致业主群体普遍趋利避害,争相加入监事会,无人愿意投身业委会实干。在国内小区的现实治理环境中,业委会与监事会并行必然引发权责冲突、派系对立,矛盾难以调和,长期运作下只会引发小区治理混乱,破坏业主间的和谐关系,让小区变成宫斗修罗场。50%以上的业委会活不过一年,绝大部分原因是小区内耗造成的。

完善业委会监督体系,无需另设组织制造内耗,从长期实践来看,我认为:

一是加强业主普法宣传,引导全体业主依法行使参与权、监督权与撤销权,激活业主自主监督的核心力量。二是强化主管部门与社区的指导监督职责,肯定业委会的公益价值,给予其合理的社会认可与正向激励,同时规范履职流程。三是业委会成员主动提升专业能力与履职水平。

而对于业委会履职中出现的侵占公共资金、挪用经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法律约束重塑业委会健康履职的生态环境。

我在江浙沪有些业主群里看到,他们那~有些小区是有监事会的,说明一个问题,权力失去监督,会引来什么样的后果,对于安徽省小区的治理上,还是有很多落后的地方,我个人认为很有必要!
10#
发表于 2026-2-28 16:3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安徽来自: 安徽
                                       
11#
发表于 2026-2-28 20:06 TA使用手机在宣城论坛发帖啦※★☆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安徽芜湖来自: 安徽芜湖
和气生财蔡 发表于 2026-2-28 15:38
我在江浙沪有些业主群里看到,他们那~有些小区是有监事会的,说明一个问题,权力失去监督,会引来什么样 ...

监督的方式有多种多样,但没必要选择一个容易产生内耗的方式,而这种内耗基本上是必然产生。

你看到有些小区有监事会存在,那是形式上存在,无非是照猫画虎。一旦监事会,真正的运作起来,时间一长,必然内耗,小区就会陷入宫斗修罗场

纵观中华5000年历史,毫无例外。

如果你想成立业委会,你想接受监督,最务实的办法就是组建业主群,并在业主群公开身份,接受全体业主监督,直面每一位业主。

我在小区10个业主大群,就是公开身份的,每一位业主都可以随时随地@我。

与物业乱作为相比较,小区业主内耗,也是非常影响小区发展的,其破坏力不亚于物业乱作为。




12#
发表于 2026-2-28 20:28 TA使用手机在宣城论坛发帖啦※★☆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安徽芜湖来自: 安徽芜湖
和气生财蔡 发表于 2026-2-28 15:38
我在江浙沪有些业主群里看到,他们那~有些小区是有监事会的,说明一个问题,权力失去监督,会引来什么样 ...

你认为安徽在小区治理上有很多落后的地方?

你能点出123吗?

你认为江浙在小区治理上有很多先进经验?

你能点出123吗?

我告诉你,全中国就找不出一个小区,在小区治理上形成熟经验并可供其他小区完全复制。安徽在小区治理方面表现并不差,我本人也多次在合肥与相关领域的专家直接交流,安徽也有几个较大专业的业主自治组织,当然普通人不关心,也不知道。

你看到外面某个小区,即使在某个时期呈现高光时刻,后面也是昙花一现。

小区治理本就是一场多方博弈,人性多重考量的结果,绝非简单照搬法律条文或其他小区成功经验就能复刻。这里既有公共利益与私有权益的激烈碰撞,也有刚性规定与世俗人情的艰难磨合。

日常琐事中,电梯维修的费用分摊、公共绿地的使用变更、车位管理费的定价调整,机动车电瓶车管理,每一个议题都触动着居民的切身利益。更难的是人性的考量,有人讲究规则,有人顾及情面。有人只顾眼前,有人着眼长远。当意见分歧时,不能仅凭“多数决”就理所当然地扼杀少数人的合理诉求,这种简单的民主逻辑,往往也会形成对少数人的暴政,甚至激化邻里矛盾。如何在法治框架下,找到兼顾各方的平衡点,这才是小区治理的真正立足点。



13#
 楼主| 发表于 2026-2-28 20:37 TA使用手机在宣城论坛发帖啦※★☆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安徽宣城来自: 安徽宣城
左or右 发表于 2026-02-28 20:28
你认为安徽在小区治理上有很多落后的地方?

你能点出123吗?

你认为江浙在小区治理上有很多先进经验?

你能点出123吗?

我告诉你,全中国就找不出一个小区,在小区治理上形成熟经验并可供其他小区完全复制。安徽在小区治理方面表现并不差,我本人也多次在合肥与相关领域的专家直接交流,安徽也有几个较大专业的业主自治组织,当然普通人不关心,也不知道。

你看到外面某个小区,即使在某个时期呈现高光时刻,后面也是昙花一现。

小区治理本就是一场多方博弈,人性多重考量的结果,绝非简单照搬法律条文或其他小区成功经验就能复刻。这里既有公共利益与私有权益的激烈碰撞,也有刚性规定与世俗人情的艰难磨合。

日常琐事中,电梯维修的费用分摊、公共绿地的使用变更、车位管理费的定价调整,机动车电瓶车管理,每一个议题都触动着居民的切身利益。更难的是人性的考量,有人讲究规则,有人顾及情面。有人只顾眼前,有人着眼长远。当意见分歧时,不能仅凭“多数决”就理所当然地扼杀少数人的合理诉求,这种简单的民主逻辑,往往也会形成对少数人的暴政,甚至激化邻里矛盾。如何在法治框架下,找到兼顾各方的平衡点,这才是小区治理的真正立足点。

这是新的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意思可以设立。
14#
 楼主| 发表于 2026-2-28 20:39 TA使用手机在宣城论坛发帖啦※★☆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安徽宣城来自: 安徽宣城
左or右 发表于 2026-02-28 20:28
你认为安徽在小区治理上有很多落后的地方?

你能点出123吗?

你认为江浙在小区治理上有很多先进经验?

你能点出123吗?

我告诉你,全中国就找不出一个小区,在小区治理上形成熟经验并可供其他小区完全复制。安徽在小区治理方面表现并不差,我本人也多次在合肥与相关领域的专家直接交流,安徽也有几个较大专业的业主自治组织,当然普通人不关心,也不知道。

你看到外面某个小区,即使在某个时期呈现高光时刻,后面也是昙花一现。

小区治理本就是一场多方博弈,人性多重考量的结果,绝非简单照搬法律条文或其他小区成功经验就能复刻。这里既有公共利益与私有权益的激烈碰撞,也有刚性规定与世俗人情的艰难磨合。

日常琐事中,电梯维修的费用分摊、公共绿地的使用变更、车位管理费的定价调整,机动车电瓶车管理,每一个议题都触动着居民的切身利益。更难的是人性的考量,有人讲究规则,有人顾及情面。有人只顾眼前,有人着眼长远。当意见分歧时,不能仅凭“多数决”就理所当然地扼杀少数人的合理诉求,这种简单的民主逻辑,往往也会形成对少数人的暴政,甚至激化邻里矛盾。如何在法治框架下,找到兼顾各方的平衡点,这才是小区治理的真正立足点。


15#
发表于 2026-2-28 21:0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来自: 中国

这是一个建议条款,并非硬性规定。

但在实操中,这是一个脱离实际的存在,编写者缺乏业委会实操经验,没有考虑到小区治理的复杂性,可能创造出更多的矛盾冲突。

小区不是公司,不能引入公司管理模式。

因为业委会本身就没有权力,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本身不能做决策。不享受工资报酬和职务晋升激励,其存在完全建立在信任基础上。

所以,不接受监督的权力,本身就是个伪命题,因为业委会没有权力!
16#
 楼主| 发表于 2026-2-28 21:26 TA使用手机在宣城论坛发帖啦※★☆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安徽宣城来自: 安徽宣城
左or右 发表于 2026-02-28 21:05
这是一个建议条款,并非硬性规定。

但在实操中,这是一个脱离实际的存在,编写者缺乏业委会实操经验,没有考虑到小区治理的复杂性,可能创造出更多的矛盾冲突。

小区不是公司,不能引入公司管理模式。

因为业委会本身就没有权力,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本身不能做决策。不享受工资报酬和职务晋升激励,其存在完全建立在信任基础上。

所以,不接受监督的权力,本身就是个伪命题,因为业委会没有权力!

从法律立法层面来说,业委会本就没有权力,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本身不能做任何决策,可现实里你应该也听说过,不少业委会偷偷摸摸签物业合同,尽干些见不得人的事。立法者的初衷本是通过条款设计止争,国家其实从来不缺法律法规的约束,可现实中的小区治理,依旧有很多不尽如意的地方。

业委会的核心定位是业主大会的执行端,本身无独立决策权,所有行为都需依托业主大会的决议,这种“权力依附性”决定了它本就不存在“不受监督的权力”——其履职的核心约束本应是业主的信任和业主大会的授权,而非照搬公司的监事、审计等刚性监督机制。但现实中个别业委会的越界行为,又让立法者不得不通过增设监督条款来规避风险,这就形成了立法初衷与实操现状的矛盾。

在实操中,业委会成员多是无偿付出,既无工资报酬也无职业晋升激励,参与的核心动力是社区责任感和业主信任。此时若用过于繁琐、刚性的监督条款(如设立监事会、高频审计等),不仅会大幅增加业委会的运营成本和时间成本,还会让热心业主望而却步,进一步加剧业委会组建难、履职难的问题;更关键的是,若监督机制的设计脱离业主实际参与度(多数小区业主参与感低、议事积极性弱),这些条款最终可能沦为“纸面规定”,甚至被少数人利用,引发业主间、业主与业委会间的新矛盾,反而违背了立法止争的初衷。

小区治理的核心是业主自治的灵活性和人情味,而非公司管理的标准化和强约束性。对业委会的监督,更应聚焦于“履职公开透明”(如财务、决议、工作进展及时公示)和“业主大会的常态化监督”,用简单、可落地的规则堵住个别越界行为的漏洞,而非增设脱离实际的机构和流程——毕竟,让志愿性的执行团队在信任基础上高效做事,远比用刚性条款制造监督内耗更符合小区治理的实际,也更能实现立法真正想要的止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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