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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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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左右,不要怂,快来告诉大家,为什么普通人会畏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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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23-4-21 22:2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来自: 中国
1006 发表于 2023-4-21 22:13
所以讲,从本质上说,你是一个法盲,刚刚复明的眼睛又面临失明的风险。

部分援引:如果在战场上当逃兵, ...

呵呵呵……

百无一用就是书呆子

我再问你一句

如果在战场投敌会被就地正法吗
26#
发表于 2023-4-21 22:24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来自: 中国
1006 发表于 2023-4-21 22:19
关于“法无禁止皆可为,法有禁止不可为”,请问你一句。
对于公民来说,“法无禁止皆可为”深入身心,成为 ...

当我看到你这段叙述时,我真的很好笑

你应该知道我为什么笑

我就喜欢你“一本正经”的样子
27#
 楼主| 发表于 2023-4-21 22:2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来自: 中国
在我回复你第二个就地正法的问题的时候,请你抽空回复一下我的问题,我等会来看。


关于“法无禁止皆可为,法有禁止不可为”,请问你一句。
对于公民来说,“法无禁止皆可为”深入身心,成为包括宣城论坛在内的社会广泛共识。请问:公民遇到了法律禁止的行为时,对公民来说,应当遵循怎样的原则呢?
28#
发表于 2023-4-21 22:2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来自: 中国
1006 发表于 2023-4-21 22:25
在我回复你第二个就地正法的问题的时候,请你抽空回复一下我的问题,我等会来看。

得了

你这个法律工作者自己玩去吧

我不可能去陪你了

当你问出最后一句话时

我觉得我跟你对话就是浪费时间了

拜拜了

您呐
29#
 楼主| 发表于 2023-4-21 22:4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来自: 中国
对于公民来说:只要法律不禁止的,都可以做;只要法律禁止的,都不可以做。
这不就是“法无禁止皆可为,法有禁止不可为”吗?哪一个汉字写错了?


左右网友溜了,他连“只要法律禁止的,都不可以做”都不敢说,他用他的行动,生动的回答了我的问题:普通人为什么畏惧法律?
因为他想做法律禁止的事情。


我对他的生动回答表示感谢,我很满意。谢谢左右网友。
祝愿他的眼睛早日复明。
30#
发表于 2023-4-21 22:44 TA使用手机在宣城论坛发帖啦※★☆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安徽淮南来自: 安徽淮南
知网要来收录了
31#
发表于 2023-4-21 22:4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来自: 中国
1006 发表于 2023-4-21 22:40
对于公民来说:只要法律不禁止的,都可以做;只要法律禁止的,都不可以做。
这不就是“法无禁止皆可为,法 ...


左右网友溜了,他连“只要法律禁止的,都不可以做”都不敢说,他用他的行动,生动的回答了我的问题:普通人为什么畏惧法律?
因为他想做法律禁止的事情。

“因为他想做法律禁止的事情”

我很好奇,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

这句话能从你嘴里冒出来

如果说省略号说小李子有各种角度解释

你这句话

确定是无疑诽谤了

我想做法律禁止的事情,做法律禁止的事情不就是犯罪吗?也就是说你说我想犯罪!

这不就是赤裸裸的诽谤吗?



再来回顾一下你之前对省略号说的

望自省,勿双标!!!


2023-4-20 21:43 来自 中国




“没有证据但基于(常态)做出(合理)判断,并公开发表自己的意见,但发表的意见和事实不符,就是自己凭空脑补造谣。”

从刑法学的角度分析,其符合诽谤罪的构成要件。



一、诽谤罪客观要件
诽谤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诽谤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根据司法解释(太长,自己去找),在网络上发表就是散布。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诽谤罪。本案不构成诽谤罪,但构成诽谤行为。
二、诽谤罪主体要件
诽谤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诽谤罪。

三、诽谤罪主观要件
诽谤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四、出于“过分自信”,实施了诽谤行为,如何评价
(一)确实出于过分自信,自身知识的缺陷,误认为自己的判断符合客观实际情况的,是过失犯罪。但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诽谤罪的过失犯罪(基本没有,刑法普遍观点把这一类情况认定为故意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故意犯罪需要负刑事责任。

(二)自诉被告人陈述/辩称,出于“过分自信”,没有实施诽谤罪的主观要件。
(1)自述被告人的陈述/辩称,须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刑法的普遍观点,不认为“过分自信”理由成立,原因如下:
①在认识特征上,过于自信的过失表现为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同时又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如果行为人在行为时,根本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则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而可能成立疏忽大意的过失或意外事件;如果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而不是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则属于直接故意,而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所谓“轻信能够避免”,是指行为人在预见到结果发生的同时,又凭借一定的主客观条件,相信自己能够避免结果的发生,但所凭借的主客观条件并不可靠。轻信能够避免主要表现为:其一,行为人过高地估计了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其自身的和客观的有利因素;其二,行为人过低地估计了自己的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程度。轻信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心理区别于其他罪过形式的重要特征,也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得以成立的根本原因。
②在意志特征上,过于自信的过失表现为行为人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即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的。行为人之所以实施行为,是因为他轻信能够避免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行为人虽然没能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其往往会根据自己的认识,采取一定的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措施。
③本案中,危害结果的发生,是符合行为人意志的,即贬损二妹的社会评价。行为人希望自己陈述的内容为真,用自己的“自信”为“事实为真”背书。不属于“过失犯罪”,而是“故意犯罪”。

(三)无论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过分自信”是否成立,被告人需对侵权结果承担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句话,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独立承担民事义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不评价是否出于故意)

32#
发表于 2023-4-21 23:0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来自: 中国
我很好奇,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


你没有证据但基于想象判断,并公开发表有关我想犯罪的言论,而我想犯罪的言论与事实不符,仅仅是你凭空脑补造谣

请问

你这个法律工作者

接下来会怎么做
电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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