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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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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左右,不要怂,快来告诉大家,为什么普通人会畏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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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楼主| 发表于 2023-4-21 23:3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来自: 中国
关于“法无禁止皆可为,法有禁止不可为”,请问你一句。
对于公民来说,“法无禁止皆可为”深入身心,成为包括宣城论坛在内的社会广泛共识。请问:公民遇到了法律禁止的行为时,对公民来说,应当遵循怎样的原则呢?


我们来答答这个问题。
42#
 楼主| 发表于 2023-4-22 00:0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来自: 中国
对于公民私权利来说,法无禁止皆可为。

不是我不懂法

而是你在扯淡

而且知法犯法

你对我的口头道歉并不能掩盖刚才你对我名誉权侵犯的事实

也就是说
己经有了事实的犯罪行为

你还来给我普法

你不觉得好笑吗

难道你是“现身”说“法”

法盲的的眼睛现在好像又有点光了,法盲的话,生动的回答了三个问题:
一、损害名誉权后,应该怎么办。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办。
二、罪刑法定,人民法院没有依法确定本人的行为属于犯罪,任何人都不得宣布本人有罪,你不可以单方面宣布。
三、“法无禁止皆可为”,只要本人没有犯罪,我就可以来给你验光。
本人违法了,当然可以给你现身说法。教师做错了高考题,没有满分考上北大,照样带高三毕业班考北大。


本人的行为,生动体现了“法有禁止不可为”,不可以损害他人名誉权,损害了他人名誉权就要依法承担责任。

43#
发表于 2023-4-22 00:2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来自: 中国
1006 发表于 2023-4-22 00:00
对于公民私权利来说,法无禁止皆可为。

不是我不懂法

你还真能够为自己脸上贴金

我向你申明一点,我没有宣布你是罪犯,罪刑法定原则,只有人民法院才能依据事实将你定罪

我只是说你有了事实的犯罪行为

在人民法院给你定罪之前,并不影响你犯法的事实

显然你也不否认我的说法



最后我来一个总结

你说为什么普通人会因为你的行为而惧怕法律

因为知法者犯法,危害更大

你对法律条文掌握的再多,只能证明你背得很好,或者有很强的搜索能力

但是,作为法律工作者

你没有做到“法”在心中,你仍然实施了事实上的犯罪行为,侵犯了我的名誉权,并且在我要求你可以跟我再次协商的情况下,拒绝了我的提议,并把我的提议归为不合理的要求,基于此,我认为你之前对我的道歉是根本没有诚意的,所以我有权拒绝。因此你不能证明自己很好的履行了义务达到消除对我名誉权侵害的伤害程度。

所以作为一个普通老百姓,当一个法律工作者,熟练掌握法律条文的时候,仍然知法犯法,所以,我认为你的行为会对普通老百姓带来恐惧

老百姓恐惧的不是法律

老百姓恐惧的是法律掌握在那些知法犯法的法律工作者手中,成为恐吓老百姓的手段,而不是为老百姓维权的工具时,这种影响是很大的。

感谢你今天晚上,生动的诠释了我的观点。

谢谢!

我已睡觉,请勿打扰!



44#
 楼主| 发表于 2023-4-22 00:32 TA使用手机在宣城论坛发帖啦※★☆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来自: 中国
预告:今日晚间本人将发表《法盲是如何起死回生的》(暂定名)
45#
 楼主| 发表于 2023-4-22 01:0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来自: 中国
我真是没怎么仔细看他的句子。
乌烟瘴气,偷换很多概念,我都被骗了。

但是,睡前拿手机一看,这还得了,明天好好给你验光。

预告:明天我会重点谈20时28分的回帖,为什么你认为别的网友可以为,我不可以为。不欺负你,给你时间,请事先做好准备。
还有一项法理内容,是我凭我的经验看错了,到时候说出来,看你临场发挥了。
46#
发表于 2023-4-22 08:48 TA使用手机在宣城论坛发帖啦※★☆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来自: 中国
左or右 发表于 2023-04-21 23:00
我很好奇,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


你没有证据但基于想象判断,并公开发表有关我想犯罪的言论,而我想犯罪的言论与事实不符,仅仅是你凭空脑补造谣

请问

你这个法律工作者

接下来会怎么做

他不是法律工作者,他是某政治学校的老师,当年和小里子联手,把二中某老师气的从此不进宣城论坛,左右兄弟你不能轻敌哦
47#
发表于 2023-4-22 09:1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来自: 中国
1006 发表于 2023-4-22 01:02
我真是没怎么仔细看他的句子。
乌烟瘴气,偷换很多概念,我都被骗了。


咳咳,数字哥,你在跟谁说话呢?空气吗?这个是你的场外求助热线吗,原来你背后还有帮手啊!

拥有论坛权限还是好,能看到我所看不到的东西。

咋了,现在又不承认对我的诽谤了?

你说我想犯罪,显然符合刑法上诽谤的构成要件。

你在公开场合多次说对方法盲,还有盲眼这些词语,在没有事实根据的基础上,显然属于民法上对他人人格上的侮辱,侵犯了我的名誉权。即使对方对法律知识掌握缺乏,你也不能在公开场合多次说对方法盲和盲眼这些词语,因为这对他人人格上的侮辱是事实存在的,而你必须要承担你对他人人格侮辱的责任。

在非法律专业人群中,我对法律的基本的了解和释意,我自认为是能超过90%的人,我是法盲,那别人是什么,是什么在支撑你的心理优越感

作为法律工作人员,你利用对专业知识的掌握(但也有可能你熟练使用网络搜索能力),持续输出对方是法盲的概念,说实话,让人不齿

从一开始这种对话,你就没有采取一种对等的原则,显示对别人尊重。

当这个辩论题目结束之后

你还腆着脸要求我再跟你过招

你是谁啊?

你配吗?

我有这个义务吗?法律规定我有这个义务吗?我可以拒绝吗?

你让我阐述为什么普通人会对法律产生恐惧?

在昨晚的过程中,我已经详细的说明,并通过你的现身说法诠释了我的观点。

这时候你还妄想跟我耍赖,再去重复昨天的过程

辩论已经结束了

你去找愿意跟你玩的人去玩吧

比如说你可以再去找一下省略号,假如他愿意理睬你的话。

估计他不愿意理睬你

48#
发表于 2023-4-22 10:44 TA使用手机在宣城论坛发帖啦※★☆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来自: 中国
1006 发表于 2023-04-21 23:10
本人将22时40分的发帖订正如下,并再次向左右网友表示我的歉意。

对于公民来说:只要法律不禁止的,都可以做;只要法律禁止的,都不可以做。
这不就是“法无禁止皆可为,法有禁止不可为”吗?哪一个汉字写错了?

左右网友溜了,他连“只要法律禁止的,都不可以做”都不敢说,他用他的行动,生动的回答了我的问题:普通人为什么畏惧法律?
他不懂法律。


我对他的生动回答表示感谢,我很满意。谢谢左右网友。
祝愿他的眼睛早日复明。

我觉得你对法旨的理解还是比较片面的。虽然说法律没禁止的行为原则上是可以做的,因为它允许;但这是狭义上的相对说。广义上应该还包括道德上的禁止的行为也应该遵守。如果当事人认为法律管不了自己,但道德上占不住制高点也是有害无益的。这也是为人所应该遵循的。除了法律规范,人的行为规范还包括道德、感情等等的约束,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法律往往是有滞后性的,大多数的行为是以其他规范来约束,某一行为达到了一定的危害程度才会上升到法律层面。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但不一定是不犯法的。法律还有一些默视规定。虽无明文描写。但却包含于法律的原则性规定,与法律精神中。比如,一些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也算是违法。还有受法律认可的习惯,等等对于刑法来说适用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之原理。而对于民事类案件来说,制定法并不是全部法源。例如习惯,法理,判例皆可为判案之依据。像台湾民律第一条即为“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所以不能笼统地说法律不禁止做的事都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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