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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吧,可能我给前面网友解释说明的表述中没有让你理解到风险在管理中有个叫“风险成本”的。
回到帖子主题中来,对于本情况说明贴,我前面也回复过,其他网友的观点基本一致,即纠纷跟小区业主及业委会无关联,也承认业委会的积极反应,也赞赏业委会帮助保洁员讨薪。(履约保证金不知道走的物业公司的还是保洁公司的,如果合同正常存续,得要求对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补足——个人提醒)
帖子争论的焦点应是“你们业委会认为前面帖子中出现你们小区名称,贴中的回帖内容给小区造成影响,然后在本贴中要求维权时勿提及你们小区”。前面帖子标题中的宛陵湖新城物业,如果我们把定语中缺少的“的”补充完整即“宛陵湖新城的物业”,网友基本都理解,主体指的是物业公司,你们在本说明贴中解释清你们跟其他三个主体没有纠纷,这个帖子的意义就已经完成。纠纷发生在你们小区,后面如果出现维权,你们小区名称还是会被当作“定语”被提及的,所以大家觉得你们的帖子反应过度了。
我前面第一次回复中有个不知道是不是过度谨慎的提醒,就是你们把保洁服务公司的名称写的是不是正确的。
本应是物业公司、保洁公司、保洁员三方的问题,不清楚发前面两贴网友的身份,但至少物业和另外二者中其一都没有发声,甚至也在翻这个帖子。你作为业委会成员,对业委会的维护我表示理解,但是你的维护把问题的矛头揽向了你们,你应该也感受到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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