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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楼主 |
发表于 2025-4-23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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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来自: 中国
您好!
您的逻辑有点乱。
人防车位是国家要求配套建设,是战备所需,是为老百姓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设施,而且人防车位的数量和空间是根据小区住宅户相配套建设的,如果没有这个人防机械车位,此小区在验收时是通不过的。
滨江花园小区的住宅商品房售卖价格中,已包含了开发商申报的人防费用(在购房合同中没有注明人防车位的建设成本是由开发商承担),那么,全体业主已经实际承担了人防机械车库的建造成本,因此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谁设资谁受益的原则,小区人防车位的收益权就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
即便要拆除也要有广大业主同意吧?而开发商在没有任何管理部门手续的情况下,偷偷拆除大型机械车位,并往外运送脏物,警察二次叫停,开发商还是嚣张地将装赃物的货车开走,事后事后派出所民警却抱着息事宁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工作态度,直至今日(17天过去了)末对嚣张、胆大妄为的开发商作任何的处罚,此事就一了百了,不再过问,请问,派出所的这种不担当、不作为、敷衍了事、佛系干部的工作作风,我们广大的宣城人民群众人身安全、财产安全还有安全感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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